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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福能东方等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处罚

  • 作者:疯狂的小猴子
  • 2022-04-12 1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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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01 唐人神昨日唐人神因为其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处罚情况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002567唐人神龙秋华公司高管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0数据来自: Datayes!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公司2019年半年报披露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龙秋华作为唐人神时任监事,龙秋华本人及配偶朱玉红于8月9日在唐人神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分别买入9,200股、111,500股公司股份,买入金额为10.99万元、132.12万元,上述股份买入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同时,龙秋华曾于2019年5月21日卖出公司股份,龙秋华本次买入公司股份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龙秋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2019年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龙秋华的监管函》。02 福能东方昨日福能东方因为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处罚情况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300173福能东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郭景松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王贵银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陈武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陈刚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胡炳明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300173福能东方朱红强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6%、17.6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二)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福能东方披露的2019年、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经查,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有关销售与采购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相关订单、合同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相关规定在业务实际开展中未严格实施,财务与业务部门监督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财务人员对贸易业务的交易实质未准确判断,导致福能东方对2020年有关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未予发现,对2019年、2020年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差错。福能东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自我评价报告未披露上述内控缺陷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三)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2018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对手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迟至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福能东方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郭景松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贵银作为董事长、时任代董事长,陈武作为总经理,陈刚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炳明、朱红强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郭景松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贵银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武、陈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胡炳明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朱红强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福能东方、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方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03 *ST济堂昨日*ST济堂因为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2f%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处罚情况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600090*ST济堂张美华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200.0万元600090*ST济堂李青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300.0万元600090*ST济堂魏军桥公司高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100.0万元600090*ST济堂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责令改正300.0万元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2016年至2018年,同济堂通过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南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济堂)、新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同济堂)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64.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6.05亿元,虚增费用1.57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4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2.3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36亿元,虚增费用1.76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2亿元,虚增净利润7.01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0.6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0.6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1亿元,虚增费用1.21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3亿元,虚增净利润6.0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7.61%。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二、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2019年同济堂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三、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其中募集专户资金1.35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归还11.31亿元,未归还14.61亿元。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大股东投资等用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11,915万元,已归还8,915万元,未归还3,000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归还银行借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7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27,701万元,已归还27,701万元,未归还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融资本息;2018年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156,767万元,已归还73,500万元,未归还83,267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9年同济堂控股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62,852万元,已归还3030万元,未归还59,822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归还借款、支付投资款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同济堂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第(二)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四、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2016年5月,同济堂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15.51亿元,其中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7.81亿元,拟用于3个募投项目7.70亿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济堂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分别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累计支付1.62亿元,中胜建设、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将上述资金同日转回至同济堂医药,用于支付股利及日常经营开支等方面。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占募集资金总额(7.70亿元)的21%。同济堂在2019年4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年6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2018年1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承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10亿元基金份额收购义务事项提供担保,2020年3月20日,申万宏源因同济堂控股未按期履行合同提起诉讼。2020年4月30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8亿元。2018年9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锯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锯洲资产)融资2亿元事项提供担保。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1日,同济堂控股至到期日未能全额偿还,锯洲资产提起诉讼。2019年9月9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湖北同济堂控股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同济堂医药、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同济堂银行存款人民币2.02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情况。同济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济堂未在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担保事项,同济堂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对张美华、李青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魏军桥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魏军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一、对同济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张美华、李青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三、对魏军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一、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2016年至2018年,同济堂通过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南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济堂)、新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同济堂)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64.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6.05亿元,虚增费用1.57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4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2.3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36亿元,虚增费用1.76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2亿元,虚增净利润7.01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0.6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0.6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1亿元,虚增费用1.21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3亿元,虚增净利润6.0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7.61%。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二、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2019年同济堂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三、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其中募集专户资金1.35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归还11.31亿元,未归还14.61亿元。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大股东投资等用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11,915万元,已归还8,915万元,未归还3,000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归还银行借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7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27,701万元,已归还27,701万元,未归还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融资本息;2018年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156,767万元,已归还73,500万元,未归还83,267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9年同济堂控股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62,852万元,已归还3,030万元,未归还59,822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归还借款、支付投资款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同济堂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第(二)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四、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2016年5月,同济堂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15.51亿元,其中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7.81亿元,拟用于3个募投项目7.70亿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济堂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分别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累计支付1.62亿元,中胜建设、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将上述资金同日转回至同济堂医药,用于支付股利及日常经营开支等方面。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占募集资金总额(7.70亿元)的21%。同济堂在2019年4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年6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2018年1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承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10亿元基金份额收购义务事项提供担保,2020年3月20日,申万宏源因同济堂控股未按期履行合同提起诉讼。2020年4月30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8亿元。2018年9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锯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锯洲资产)融资2亿元事项提供担保。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1日,同济堂控股至到期日未能全额偿还,锯洲资产提起诉讼。2019年9月9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湖北同济堂控股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同济堂医药、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同济堂银行存款人民币2.02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情况。同济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济堂未在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担保事项,同济堂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一、对同济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张美华、李青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三、对魏军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04 明阳智能昨日明阳智能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处罚情况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违规者违规者与公司关系违规类型处理单位处分措施处罚金额601615明阳智能王金发采公司高管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0数据来自: Datayes!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经查,金发采于2017年3月起担任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董事并于2017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首席行政官。2021年9月8日,金发采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明阳智能股票60,000股,成交均价23.6元/股,成交金额141.6万元;当日又买入10,000股,买入均价23.1元/股,成交金额23.1万元。金发采作为明阳智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明阳智能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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