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张英
5月12日,吉宏股份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与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娅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菲娅莎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北京龙域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菲娅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85万元,减半收取24.43万元,由菲娅莎负担,菲娅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鉴于目前无法得知菲娅莎是否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能否执行到相关财产尚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明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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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张英
吉宏股份起诉菲娅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胜诉
5月12日,吉宏股份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与菲娅莎(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娅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17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菲娅莎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北京龙域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菲娅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890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0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85万元,减半收取24.43万元,由菲娅莎负担,菲娅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鉴于目前无法得知菲娅莎是否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能否执行到相关财产尚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明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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