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股东
告日期:2018-08-0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002122)、股吧】告编号:2018-13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2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书,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告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9.008亿元及收益(收益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为61,740,389.68元)、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962,540,389.6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告作为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星基金”)的管理人与北京星河之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之光”)、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告、星河之光及喀什耀灼作为合伙人创立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马星河”)。 2017年7月31日,告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签署《差额付款合同》,鉴于条款约定乙方作为差额义务补足人,承诺在“恒天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委托财产定期分配收益和该合伙企业清算时,甲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收益或该基金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向甲方差额补足;乙方作为差额付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联营、股权变更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等;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在付息日或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乙方应按其应付差额补足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告现已募集资金9.008亿元,且均已向天马星河实缴出资,但次级有限合伙份额尚未到位。 目前,被告已出现《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差额付款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裁定如下: 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2540389.68元或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的股权,出资额:52058.314万元。封期限为三年,自二〇一八 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四、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并立即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经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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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PDF
告日期:2018-08-0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002122)、股吧】告编号:2018-13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2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书,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告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9.008亿元及收益(收益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为61,740,389.68元)、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962,540,389.6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告作为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星基金”)的管理人与北京星河之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之光”)、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告、星河之光及喀什耀灼作为合伙人创立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马星河”)。
2017年7月31日,告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签署《差额付款合同》,鉴于条款约定乙方作为差额义务补足人,承诺在“恒天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委托财产定期分配收益和该合伙企业清算时,甲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收益或该基金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向甲方差额补足;乙方作为差额付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联营、股权变更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等;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在付息日或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乙方应按其应付差额补足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告现已募集资金9.008亿元,且均已向天马星河实缴出资,但次级有限合伙份额尚未到位。
目前,被告已出现《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差额付款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裁定如下:
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2540389.68元或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的股权,出资额:52058.314万元。封期限为三年,自二〇一八
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四、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并立即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经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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