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8888888
公告日期:2018-07-0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000995,股吧) 公告编号:2018-6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日,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参见公司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109、2017-118、2018-4、2018-39、2018-57。 二、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大园门一建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利真(该公司销售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角(本公司财务总监)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甘06执9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973,896.75元;运费593,898.50元;违约金770,739.76元。以上合计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1.00元,执行费77,822.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31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根据公司财务状况,每月支付200.00万元,至2018年12月31前结清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最后一笔支付2,338,535.01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83,831.00,执行费77,822.00元,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前付清。 3、若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则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可由法院直接执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已在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57)中做了说明。本次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相关义务,并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 [点击查看原文] [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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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皇台酒业公司 2023-09-30 财务报详情>>
答:每股资本公积金是:3.13元详情>>
当天券商板块行业早盘高开2.76%收出大阳线,近30个交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17.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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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0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000995,股吧) 公告编号:2018-6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日,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参见公司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109、2017-118、2018-4、2018-39、2018-57。
二、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大园门一建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利真(该公司销售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角(本公司财务总监)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甘06执9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973,896.75元;运费593,898.50元;违约金770,739.76元。以上合计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1.00元,执行费77,822.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31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根据公司财务状况,每月支付200.00万元,至2018年12月31前结清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最后一笔支付2,338,535.01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83,831.00,执行费77,822.00元,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前付清。
3、若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则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可由法院直接执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已在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57)中做了说明。本次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相关义务,并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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