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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电影

  • 作者:东明
  • 2019-11-05 1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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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刷到一篇新闻:

让我顿时对这部电影充满了兴趣,说到徐峥导演,脑海中立刻就出现下面这个形象:

但是作为一名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的从业者,我当然不能光做个追星的!

引起我关注的不仅有电影本身,还有欢喜传媒这个公司。百度上面是这样介绍的:

嗯,没错。还是一家港股上市公司,扒一扒公告:

徐峥导演是上市公司欢喜传媒的非执行董事,同时通过全资子公司泰嵘控股持有上市公司15.03%的股份。紧接着又到了这个:

里面详细公告了本次徐峥导演《囧妈》的相关费用:

第一是电影制作费用3000万元:

第二是导演费用2700万元:

第三是监制费用1000万元:

第四是编剧费用1000万元:

第五是演员费用4000万元:

除第一项电影制作费用外,上述二至五项的协议方均为徐峥导演本人,而北京真乐道的股权结构为: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需要付给徐峥各类费用8700万元,付给徐峥控股的北京真乐道公司3000万元的制作费用。

公告中还提及了欢喜传媒作为投资方,拥有整部电影的发行权及收益权。制作方北京真乐道拥有整部电影的版权,也就是享有本部电影的著作权。这里要区分好制片方和制作方的区别,北京真乐道属于制作方,类似于承揽加工方,不参与投资,挣一加工辛苦费。

当电影制作完毕后,就进入了发行阶段,此时就需要发行方进行宣发的工作。发行方的工作是这样的:

简单的说就是发行方相当于代理出品方将电影作品拿到市场中吆喝,直到最后把电影搞到电影院上映。

但是发行方也不可能亲自跑全国几千甚至上万家电影院啊,这个时候就要求助院线。

为了更直观的解释“院线”的含义,在A股市场上面找了大名鼎鼎的国民老公家的公司,【万达电影(002739)、股吧】2018年年报关于院线的表述是这样式的:

也就是说,院线方手中掌握若干个电影院,这些电影院就是最终播放电影的终端,而一部电影最终的票房收入直接取决于电影院排片量的多少,票房收入也直接影响了投资人的最终收益,所以电影的制作方和发行方都必须要巴结好院线方,争取更多的排片量。

那一部电影的最终票房到底怎么分呢?这条产业链上这么多玩家,地主家也等米下锅呢。

根据【吉翔股份(603399)、股吧】(603399)2019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对电影票房的分账比例是这样的阐述:

也就是说一部电影最后的总票房收入要先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比例为总票房的5%;再缴纳相关税负大概在3.3%左右,可分票房即净票房为91.7%左右。

然后院线及电影院会拿走净票房的52%,而发行人及制片方会分剩余的48%,在发行人与制片方之间,制片方投资人最终会拿到净票房的38%,剩下的10%左右会给到发行方。

根据欢喜传媒在公告中所说,《囧妈》电影参照的是《疯狂的外星人》,因为两部电影预算接近;同属于喜剧片;同为欢喜传媒独家投资;上映日期均为春节。

根据百度得知,《疯狂的外星人》总票房收入为22.02亿元:

因为本次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欢喜传媒,那么假设《囧妈》最终总票房为20亿元,那欢喜传媒大概能通过票房分得20*91.7%*48%=8.8亿元,而本片总投入为3.8亿元,来回报率还是相当高的嘛。

啥也不说了,还是静静等着电影上映吧。

奥,最后再一下题哈,作为一名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从业者,我最后再为各位总结下关于影视行业的息披露要求哈:上交所有《上市公司行业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深交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不要问我为啥深主板、中小板没有……这个交易所没有发,但确实有些上市公司是深主板、中小板的:

深交所创业板的是刚刚修订的,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影视业务,是指围绕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所进行的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前述合计收入包括票房分账收入、发行收入、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版权销售收入、相关衍生收入等;

(二)在年度报告中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应当详细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实际进展情况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与计划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因;

(四)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来经营计划时,详细披露下一季度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拍时间(如确定)、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如确定)、合作方及合作方式(如确定)、拍摄或者制作进度、主要演职人员(如签约)。

第四条   从事影视业务的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公司所处的产业链环节、业务范围、盈利模式,并结合业务模式重披露相关业务指标、财务息;

(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按所处产业链环节详细披露

1.从事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或发行业务且收入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披露制作或发行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作方、合作方式(主投或参投/主发行或联合发行等)、主要演职人员、放映渠道、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前述合计收入包括票房分账收入、发行收入、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版权销售收入、相关衍生收入等;

2.从事电影放映业务且收入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披露影院放映收入、直营影院与加盟影院数量及其变动、屏幕数量及其变动、观影人次等;

(三)在年度报告中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应当详细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四)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实际进展情况、发行或放映档期、放映渠道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与计划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因;

(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来经营计划时,应当详细披露下一季度公司新增和取消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拍时间(如确定)、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如确定)、合作方及合作方式(如确定)、拍摄或者制作进度、主要演职人员(如签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息、经营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如果平时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没有注意行业息披露要求的话,会被交易所抓过来补充披露,比如:

1、年度报告

有的问询函公开了,有的没有公开,但是可以从上市公司公告的补充披露中出来。

2、临时公告

嗯嗯,行业指引中的坑很多,这块本号之前整理过,详见《行业息披露指引中的那些坑》。

没有到公开的处罚或者问询函的,但是从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中也是可以出来的。

好了,今天就总结到这里啦,等《囧妈》上映时,我会在朋友圈晒取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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