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蕃绿
针对今天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上海银行(601229)、股吧】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上海银行对中国网财经表示:“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上海银行指出,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上海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上海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作为出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之一。上海银行称:“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7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指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上述4家私募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波及到的托管银行有【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浙商银行、【招商银行(600036)、股吧】等多家金融机构。
专家:托管银行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在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事件中,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他认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进一步指出,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认为:“在当前去杠杆的进程中,在处置局部和个别的风险事件时,不同业务环节之间的合作显得更为重要,防止因为不同机构的责任不清导致风险的传染。在这个过程中,托管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
巴曙松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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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血本无归”系谣言 已报案
针对今天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上海银行(601229)、股吧】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上海银行对中国网财经表示:“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上海银行指出,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上海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上海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作为出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之一。上海银行称:“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7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指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上述4家私募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波及到的托管银行有【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浙商银行、【招商银行(600036)、股吧】等多家金融机构。
专家:托管银行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在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事件中,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他认为,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进一步指出,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认为:“在当前去杠杆的进程中,在处置局部和个别的风险事件时,不同业务环节之间的合作显得更为重要,防止因为不同机构的责任不清导致风险的传染。在这个过程中,托管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
巴曙松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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