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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方政府出台航线补贴

  • 作者:Smash
  • 2023-02-08 16: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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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Terminexus全球港口摄影大赛获奖作品© 作者姚品

2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出要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升等级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以及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出台天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奖励政策,对在汉恢复及新开国际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予以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要远程(洲际)客运航线予以奖励。出台新一轮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政策,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

1月19日,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壮大武汉港集装箱运输规模,夯实集装箱核心港、枢纽港地位,结合武汉航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集装箱航运航线发展政策性补贴资金由省、武汉市按照3:7的比例承担,在省、市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由武汉市核实、确定并及时全额落实,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按武汉市兑付补贴资金的30%与武汉市结算。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长江干线集装箱直达航线班轮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通武汉至上海洋山港、外高桥港点对点直达班轮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

1.武汉至洋山港“江海直达”航线航班补贴与运输船舶设计载箱量及航班准点率挂钩,对72小时(75小时)以内实现点对点直航到达,季度准班率达到85%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2.武汉至外高桥港航线航班补贴与运输船舶设计载箱量及航班准点率挂钩,对船舶设计载箱量在400TEU以上(从金口港、经开港始发的在300TEU以上),68小时(71小时)以内实现点对点直航到达,季度准班率达到85%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3万元/往返航次补贴。

第四条 武汉至近洋直航航线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营武汉至近洋国家(地区)直航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直航运输条件的给予25万元/航次补贴。

第五条 武汉至长江上游港口直达航线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通武汉至长江上游重庆、泸州等港口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长江上游重庆、泸州等港口始发至武汉港中转返回的航线给予9万元/航次补贴。

第六条 水铁联运集装箱补贴

(一)一般性水铁联运补贴

1.补贴对象。以武汉港为水运节点,开展一般性水铁中转集装箱运输(含水运散货到武汉港散改集后进行铁路运输),且其季度完成水铁中转集装箱不少于200标准箱的航运、物流企业。

2.补贴标准。按实际完成的载货集装箱(不包括非载货的各类回程空箱及商品箱)箱量给予700元/标准箱补贴。

(二)海铁联运补贴

1.补贴对象。以武汉港为水运节点,开展经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至武汉港为水运节点,对接中欧班列,或者由中欧班列经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开展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运输且在武汉报关进出口的物流企业。

2.补贴标准。按实际完成的载货集装箱(不包括非载货的各类回程空箱及商品箱)箱量给予1000元/标准箱补贴。

第七条 水水中转集装箱补贴

(一)补贴对象。通过长江(长江支流)在武汉港开展集装箱水水中转运输业务且在武汉港结算港口作业费的船(船代)公司。

(二)补贴标准。以实际水水中转箱量为统计依据(含进港、出港),按100元/20英尺集装箱、160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对经由备案航班运输的水水中转集装箱给予补贴。

第八条 中三角省际集装箱公共班轮航线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营中三角省际集装箱公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中三角省际集装箱公共班轮航线补贴与航班准班率挂钩,对84小时(下行72小时)以内完成航班,季度准班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2万元/航次补贴。航线延伸至南昌(长沙)后,给予2.5万元/航次补贴。

每条航线每家运营企业补贴运输规模不得超过每周4班。

第九条 省内城际航线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营省内长江、汉江沿线港口始发至武汉港的城际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宜昌、荆州等省内长江港口始发至武汉港的航线给予1万元/航次补贴;对鄂州、黄冈、咸宁、黄石等武汉城市圈内长江港口始发至武汉港的航线给予0.8万元/航次补贴;对仙桃、沙洋、钟祥、天门、潜江等省内汉江港口始发至武汉港的航线给予0.6万元/航次补贴。

第十条 长江一大运河航线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通武汉至徐州、淮安等大运河港口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补贴标准。对武汉至徐州及徐州以远京杭大运河港口航线给予4万元/航次、武汉至淮安航线3万元/航次补贴。

第十一条 对其他创新型航线、沿海航线等有利于新通道建设发展的事项,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增加附加补贴条款,另行确定补贴内容和补贴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在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控制总额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保障集装箱箱量的稳定,鼓励码头运营企业合理设置港口码头作业相关收费标准,与周边港口保持同一水平。

第十三条  为保障航线的稳定性,各航线每年需完成船期计划的9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准班率=准点航次数/有效计划航次数×100%。以武汉至上海洋山港航线为例“准点航次数”是指“江海直达”班轮按照公布的班期计划当天发班,武汉港至上海洋山港点对点直航,航行总时间扣减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延误后在72小时(75小时)内的班次数。“有效计划航次数”是指发布的船期计划总航次数扣减实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脱班或者误班数。

(二)“72小时(75小时)”是指班轮从武汉港出发至上海洋山港应当控制的航行时间。其中,从阳逻港、花山港始发的航班航行时间为72小时;从金口港、经开港始发的航班航行时间为75小时。

(三)“68小时(71小时)”是指班轮从武汉港出发至上海外高桥港应当控制的航行时间。其中,从阳逻港、花山港始发的航班航行时间为68小时;从金口港、经开港始发的航班航行时间为71小时。

(四)“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恶劣气候、海事禁航、例行安检、船舶靠港期间所遇码头拥堵、停工、吊机故障、海关查验、海事签证系统故障造成船舶滞港等因素。

(五)中三角省际集装箱公共班轮航线是指在武汉港、岳阳港(长沙港)、九江港(南昌港)间运行,实行定港停靠、定线运行、定时靠港、定班发航、定价发布的航线。

第十五条 集装箱航运航线补贴主要用于对集装箱运输等有关事项给予补贴。

航运航线发展补贴按照补新、补增的原则,面向参与武汉集装箱航运航线发展的企业,在集装箱航线和多式联运模式培育阶段给予普惠制和阶段性补贴。

第十六条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定期对航运中心扶持政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负责政策补贴的审核工作,补贴金额审核完成后,按程序报审、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武汉航运中心航运航线及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补贴办法》(武新港发〔2022〕6号)中航运航线补贴政策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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