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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

  • 作者:VEGFR-2
  • 2021-10-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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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号

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鲁君四

经查,2016年8月, 格力地产 (7.300,   0.01,   0.14%)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力地产 )以6.78元/股的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6个定增对象发行4.42亿股新股,募集资金30亿元。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中, 格力地产 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投资)与相关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在格力地产定增股份锁定期满后一年内,若格力地产股票价格未达一定条件,珠海投资需向定增对象购买其所持定增股份。格力地产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触发《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的远期购买条件生效,珠海投资未履行上述远期购买安排,珠海投资所持16.83%、41.11%的格力地产股份因合同纠纷分别被相关定增对象申请冻结,累计冻结股份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100%。

格力地产

控股股东珠海投资与定增对象签署附条件的远期购买协议,是格力地产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珠海投资所持格力地产股份也因该协议所致纠纷被司法冻结,可能影响格力地产控制权稳定。珠海投资未将签署远期购买协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格力地产,导致格力地产迟至珠海投资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后,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关协议签署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格力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鲁君四同时担任珠海投资的董事长,作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参与相关协议签署事项,但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珠海投资及时告知格力地产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对上述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珠海投资、鲁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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