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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多计净利润3亿多元,公司及董秘收到警示函

  • 作者:KiKi123456
  • 2019-12-12 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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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多计净利润3亿多元,公司及董秘收到警示函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福建局

发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名  称: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3号

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重大合同重要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7年4月7日,你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中标单位,项目总投资额约68,768.77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33%)。2018年12月21日,根据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纳川基建与投标联合体成员福建路港集团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取消该项目子项目二的建设,调减项目工程量18,827.41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42%),但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息披露不及时。

  2017年8月24日,你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披露,公司与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公司为“云南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的中标单位,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53,750.50万元(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96.88%)。2019年4月20日,项目公司各方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你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79.98%调减至1%,但你公司直至2019年5月10日才公告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2018年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披露不当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万元至1500万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523.06万元。2019年4月17日公司发布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变更为-4.43亿元。你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时,未综合考虑以下事项,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当期利润

一是未及时开展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和期末商誉减值测试,少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7,470.66万元,少计商誉减值损失4,766.7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24,178.02万元;

二是未及时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865.3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943.16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2,106.4万元;

三是未将3,081.08万元期间费用及时入账,多计利息收入1,310万元,导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3,293.25万元;

四是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政府通知,暂缓新罗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的苏坂污水厂子项目、取消泉港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南浦水闸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补充协议并调减合同总造价,但未及时调减相应工程服务收入291.71万元、888.09万元,导致多确认收入1,179.8万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多计净利润884.85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照《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福建局

发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名  称: 关于对王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

关于对王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庆

  经,我局发现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300198)、股吧】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7年4月7日,纳川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基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中标单位,项目总投资额约68,768.77万元(占纳川股份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33%)。2018年12月21日,根据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纳川基建与投标联合体成员福建路港集团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取消该项目子项目二的建设,调减项目工程量18,827.41万元(占纳川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42%),但纳川股份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息披露不及时。

  2017年8月24日,纳川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披露,公司与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公司为“云南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的中标单位,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53,750.5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96.88%)。2019年4月20日,项目公司各方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纳川股份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调减至1%,但纳川股份直至2019年5月10日才公告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任纳川股份董事会秘书,公司上述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任职期间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依照《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切实履行证券法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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