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风88888
告日期:2018-07-18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002806,股吧)告编号:2018-059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取消本次交易方案中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交易中公司不再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重组方案内容均不变。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取消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属于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司独立董事认为: “1、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后作出的理性决策,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相关事宜范围内,故本次调整方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所作的调整。” 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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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PDF
告日期:2018-07-18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002806,股吧)告编号:2018-059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取消本次交易方案中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交易中公司不再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重组方案内容均不变。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取消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属于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司独立董事认为:
“1、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后作出的理性决策,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相关事宜范围内,故本次调整方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所作的调整。”
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 [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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