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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002017)股吧$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可靠、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本次拟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综合考虑目前的资
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及再融资政策法规等各种因素,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配股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配股所确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5、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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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002017)股吧$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可靠、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本次拟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综合考虑目前的资
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及再融资政策法规等各种因素,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配股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配股所确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5、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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