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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4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000014,股吧) 公告编号:2018-20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705,187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2,017,051.8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1,705,1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2018年6月22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33 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沙河世纪楼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凡 咨询电话:0755-86091298、86090259 传真电话:0755-86090177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的文件。 2、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点击查看原文] [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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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14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000014,股吧) 公告编号:2018-20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705,187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2,017,051.8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1,705,1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2018年6月22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33 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沙河世纪楼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凡
咨询电话:0755-86091298、86090259
传真电话:0755-86090177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的文件。
2、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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