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加波段
拟IPO企业如与关联方合资设立公司,公司管理层可能将发行人的优势资源、业务向子公司倾斜,间接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在过往的实践中,上述情况被认为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需要做彻底清理。
但《科创板审核问答二》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该问题作出了较为宽松的约定,如果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共同进行投资,应当满足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合资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同时通过有效方式合理控制利益输送,并对合费公司的相关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简要历史沿革,如果能够充分说明进行充分披露,则可无需进行清理。该规定出发点兼顾了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满足实践中发行人与高管层合资设立公司的合理需求。
参考案例
奇安688661(2020年7月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其中部分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奇安创投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的企业,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5.37%,齐向东持股比例为15.37%。
请发行人说明参股较多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请发行人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进行息披露,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寺安销投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奇安创投的工商档案、合伙人协议、发行人及齐向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奇安创投、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和齐向东的访谈,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2016-2017年,随着新一代息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安全行业涌现出了更多的创新与机会。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与行业趋势。齐向东看好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潜力,认为该行业投资价值巨大。基于此,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参与了奇安创技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自身对外投资主要是战略性布局,补充自身的技术、产品和行业服务能力。但网络安全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出现,通过专安创投,发行人可以掌握行业动态及细分领域的技术变革,打造网络安全生态的长远布局。同时,奇安创投财务投资的属性,也可为各出资方带来财务投资回报。因此,发行人参与投资奇安创报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奇安创投于2017年10月由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奇安有限和齐向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奇安有限和齐向东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应出资的份额,出资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上述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此外,上述交易作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和奇安创投出具的说明,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两者经营不同类业务。同时,如前文所述,就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事宜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就发行人与奇安创投在报告期内进行的相关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作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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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加波段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问题研究
拟IPO企业如与关联方合资设立公司,公司管理层可能将发行人的优势资源、业务向子公司倾斜,间接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在过往的实践中,上述情况被认为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需要做彻底清理。
但《科创板审核问答二》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该问题作出了较为宽松的约定,如果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共同进行投资,应当满足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合资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同时通过有效方式合理控制利益输送,并对合费公司的相关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简要历史沿革,如果能够充分说明进行充分披露,则可无需进行清理。该规定出发点兼顾了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满足实践中发行人与高管层合资设立公司的合理需求。
参考案例
奇安688661(2020年7月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其中部分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奇安创投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的企业,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5.37%,齐向东持股比例为15.37%。
请发行人说明参股较多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请发行人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进行息披露,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寺安销投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奇安创投的工商档案、合伙人协议、发行人及齐向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奇安创投、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和齐向东的访谈,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2016-2017年,随着新一代息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安全行业涌现出了更多的创新与机会。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与行业趋势。齐向东看好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潜力,认为该行业投资价值巨大。基于此,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参与了奇安创技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自身对外投资主要是战略性布局,补充自身的技术、产品和行业服务能力。但网络安全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出现,通过专安创投,发行人可以掌握行业动态及细分领域的技术变革,打造网络安全生态的长远布局。同时,奇安创投财务投资的属性,也可为各出资方带来财务投资回报。因此,发行人参与投资奇安创报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奇安创投于2017年10月由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奇安有限和齐向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奇安有限和齐向东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应出资的份额,出资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上述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此外,上述交易作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和奇安创投出具的说明,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两者经营不同类业务。同时,如前文所述,就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事宜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就发行人与奇安创投在报告期内进行的相关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作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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