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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子公司拜费尔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 作者:尼古拉斯小熊
  • 2022-05-26 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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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洁特生物(688026.SH)发布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荣”)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三份关于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的《销售合同》(以下合称“《销售合同》”),拜费尔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2月22日,拜费尔向法院递交了《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共计10,866,391.80元及资金占用费663,544.1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总额计算至实际全额给付之日);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更。另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大荣支付案涉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质量鉴定费用57万元。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19804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拜费尔与被告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SRKP2020-0414-1)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

2、被告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拜费尔退还货款10,849,97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849,9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0,570 元,由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338元,由被告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3,232元。

鉴定费用570,000元,由被告山东大荣负担,原告拜费尔已向广东省科学院检测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检测中心)预交鉴定费用,由被告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迳付鉴定费用570,000元。

截止2021年末,公司已对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184,117.80元跌价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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