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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603010)、股吧】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书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经,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你们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将其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合理关注供应商付款环节的异常情况。你们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的付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
二是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你们未将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二是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朱伟、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6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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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603010)、股吧】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书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经,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你们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将其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合理关注供应商付款环节的异常情况。你们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的付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
二是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你们未将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二是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朱伟、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6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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