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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的供参考关于中行大宗商品(油宝)05美油多仓

  • 作者:无名可取
  • 2020-04-22 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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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的供参考关于中行大宗商品(油宝)05美油多仓账户被清零,且按-37.63美元进行补给银
关于中行大宗商品(油宝)05美油多仓账户被清零,且按-37.63美元进行补给银行差价的申诉

尊敬的银保监会、中国银行、各位市场参与投资者
作为一位参与“中行大宗商品(油宝)”的投资者,我们的心情是郁闷而又愤怒的,郁闷的是,我们都是多年来中国银行的储蓄客户,大多都是因为“中行”发布的油宝投资广告短而接触了“中行油宝”这种理财产品,正是因为任“中国银行”这个高大的国有银行,任中行宣传资料(包括短、网络、纸质宣传材料等)里面的,“油宝、无杠杆、低风险、稳健收益”的噱头把我们引进了现在的这个“坑”,而现在,作为中国银行的储蓄客户,作为中国银行油宝05美元多头的投资者,我们是愤怒的。
4月19~20号左右,我们陆续收到了中行的油宝交易提示短,提示“05美元油”产品将于4月20号22:00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而作为投资者,我们对这条息深不疑,本以为,买的这个理财产品,到20号晚上22就开始终止交易,然后结算进行转仓,或者轧差了。可令人愤怒的是,4月21号,中行先是公布,油宝美油产品停止交易一天,接着4月22号早6,接到银行的短,持有中行05美油多头的账户按照-37.63美元结算,不但投资者保证金账户需要清零,投资者另外还要背负2倍以上投资亏损资金以上的负债,补交给银行。真是犹如一个晴天霹雳,打爆了数万中行05美油多头未平仓投资者的心,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我们的心情是崩溃,且愤怒的。
接到银行的短后,我们立即找出“中银油宝”相关的协议内容,进行比对,并对“中国银行这种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申诉”,具体申诉内容是
为何要按照-37.63美元的价格给广大持有中行05美油多头的投资者进行结算,让投资者赔光了投资本金以后,再背负2倍投资额以上的债务。

主要理由如下
(1)明明广大投资者在4月19~20号收到中行的交易短,提示4月20号22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为何最终按照次日凌晨2:30时,外盘-37.63美元的价格予以结算。难道广大投资者在中行账户里的交易,由中行内部决定且控制操作的移仓没有在4月20日22:00如期开始,如果没有如期开始,中行是不是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迅速的通知广大投资者,毕竟这是广大投资者的血汗钱。难道“堂堂一个国有四大行,连一个应急处置的预案都没有”,若真的是这样,那么中行在设置这个“投资产品”的时候,风险控制是怎么确定的?这个产品是怎么上市的?请中国银行给广大投资者一个解释和说明。
(2)直至4月21日晚22:00,离中行05美油停止交易已经过去了24小时,中行手机银行app上,美05油的报价仍停留在4月20日21:59分的每桶报价仍为79.88元(人民币)/11.69美元,且报价曲线显示05美油产品22:00之后出现急速拉升,升至100元人民币一桶以上,我们都是中行的投资者,都在中行提供的平台上报价和数据曲线,明明到4月21日22:00,中行05美油的报价仍高高在100元一桶以上,中行却要按照-37.63美元一桶给广大投资者进行结算,这真是比“窦娥”还冤的一个天大的冤案。中行为什么不按照自己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曲线进行交易?为什么偏偏按照-37.63美元给投资者进行结算,是中行设置的陷阱还是漏洞,请给投资者一个说法。
(3)翻阅中行与“油宝”相关的产品协议,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里面第2.1.2条规定,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第3条,风险揭示甲方应确认其操作的资金必须是纯风险资本金,其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否则,甲方将不适合叙做金融市场产品。
里面都说明,本产品的最大风险即“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而现在中行却要广大投资者按照-37.63美元进行结算,作为广大投资者,不但损失了全部投资本金,而且还要倒欠银行2倍投资资金的债务,这与“中行油宝的协议”相符吗?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第3.1条,中提到“在市场波动到一定程度时,若甲方达到乙方规定的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可能收到乙方善意(非义务)发送的提醒追加保证金的通知。甲方此时应慎重决定是否及时平仓或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可能会使损失扩大。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追加足够的保证金,在市场波动持续不利于甲方的情况下开仓合约可能被乙方强制平仓。”;第11.4条,提到“乙方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确定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即使出现极端交易的状况,银行没有按照《协议》内容给投资者进行强制平仓,而是按照-37.63美元强制要求投资者进行结算?如此而已,这个《协议》还有什么意义!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第9条,中提到,产品“无论是到期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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