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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和重整的区别一、两者定义不同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法律从未针对重组

  • 作者:tomgouIke
  • 2019-09-08 1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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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和重整的区别
一、两者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资产重组”一般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规定。
二、两者自主性不同
1、重组不受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一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三、两者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不是法律程序,没有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四、两者的成本不同
1、重组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肯定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不过同时也有所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
五、两者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就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六、两者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七、两者的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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