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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600423ST柳化重整方案是不合规的,应当无效的申请

  • 作者:大道至简
  • 2018-12-15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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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举报中心的领导:

600423ST柳化重整方案是不合规的,应当无效有以下理由:

一.600423柳化在2018年3月8日停牌进行重整,柳化多次发重整公告进展都是为了柳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进重整投资人。并且地方政府也多次在新闻舆论上强调“创新科”参与柳化的重整。到2018年11月23日,八个多月的时间,才进行重整投票。现在没有引进“新”的重整投资人,而是采取公积金转增10送10的方式,将转增的股权3.9953亿, 其中的187,609,739 股以4.83元的价格,直接抵偿债务,剩余的187,609,739股由二股东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主体"按照3.22元/股的价格受让,柳州元通投资是公司的二股东属柳州国资委的投资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柳州元通投资主营业务是一家投资公司,根本没有与柳化相匹配的实体,现在没有新的投资人,让柳化产业升级的“创新科”不见了 ?

二.柳化重整将转增的187,609,739 股由重整投资人及其“认可的主体”按照 3.22 元/股的价格受让,重整投资人是一、二大股东也是一致行动人。请问这一、二大股东作为关联方怎么能参与投票?按规定作为大股东,又是引进的投资人, 没有投票权,上市公司显然是明知故犯,故意让柳州元通也参与投票,导效股东大公通过所谓的重整方案。这种明目张胆违法违规的操纵行为必须严惩!  

三.柳化停牌前的价格4.83元,债权人转增都是按照4.83元进行抵偿的,为何关联方却是3.22元,是不是有明显重整利益输送呢?

四.转增剩余的187,609,739股多次强调由重整投资人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主体”,按照3.22元/股的价格受让。但是,投票日11月23日 突然,柳化集团承诺:元通公司在柳化股份重整程序中认购的股票到账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公司所持柳化股份的股票。这明显以前“认可的主体”受让没有了,股民投票前都搞不清状况,这完全是先欺骗散户投资者,俗话说“带笼子”。

五. 东方财富 股吧是股民一个交流平台,在柳化重整投票日前,股吧里面一下子冒出唱投赞成票的人,投票后一下子消失了。这也有可能是某集团请的托。

总之:柳化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柳化的上市是广大投资者为国有企业改困作出了贡献,第一大股东高位套现后股权所剩无几。经营的快破产了,如今,又通过重整手段再次忽悠广大投资者买单。低价受让重新控股上市公司,股民买单也没让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这种重整的实质已经脱离了重整的含义,因为控制人没变,产业没转型升级,,而这些债务几乎全是现在股民承担的!我们投资者绝对要公平公正对待。同时,柳化的这种重整给上市公司的重整开了一个坏的先例,失去了重整的意义。因些,特请求中国证监会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并请求暂停重整股权登记,暂不恢复上市。重新修改重整方案。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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