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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担保违规,某药企收警示函,财务总监被约谈

  • 作者:cicihpm
  • 2019-05-22 0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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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公告

编辑:云中鹿

5月21日,亚宝药业发布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控股子公司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为亚宝投资提供的5000万元贷款担保涉嫌违规,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亚宝药业被出具警示函,公司财务总监左哲峰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告显示,经山西证监局及亚宝药业自,2018年6月28日,亚宝药业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4752万元,亚宝药业控股子公司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但亚宝药业未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息披露。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亚宝药业发现此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亚宝投资已于2019年3月5日归还了贷款本息并解除了担保;亚宝药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该担保事项。

鉴于上述情况,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亚宝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并要求亚宝药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省证监局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另外,亚宝药业财务总监左哲峰也因上述行为受到影响,左哲峰于2017年5月 17 日至今担任亚宝药业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未能勤勉履职,对子公司财务管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左哲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要求其于5月28日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亚宝药业表示,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山西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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