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者
编辑安诺影
1月21日,针对此前瑞海医药与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被告方的安必生做出声明。
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公司是一家药品研发公司并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2018年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医药”)寻求成为我方的药品受托经营企业(CSO),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瑞海医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拒绝我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进行的检和审计要求,存在多项违约,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利。
在我方尽最大诚意与其协商过程中,瑞海医药突然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有违善意。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方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我们相并尊重法院的公正裁判。
事件回顾
1月19日晚,海正药业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之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5484.08万元及诉讼费。目前法院已受理。
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安必生授权瑞海医药在国内独家经销孟鲁司特纳咀嚼片 4mg、孟鲁司特纳咀嚼片 5mg、孟鲁司特纳普通片 10mg(以下统称“孟鲁司特纳药品”)。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署《经销采购协议》,约定安必生应向瑞海医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孟鲁司特纳药品,并保证药品及时、充足和连续供应。瑞海医药依约支付了 2020 年之前的生产保证金。两份协议自安必生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始起算,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且可在到期后顺延五年。
2018年6月,孟鲁司特纳药品获得国家药监局产品批准号。
2018年11月,孟鲁司特纳普通片 10mg中标国家4+7集采。
2019年2月18日,双方签署《经销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大大减少了瑞海医药基于协议可得到的收入。
上述协议签署后,安必生不仅无法正常供货,并且至今未向瑞海医药支付市场推广费、4+7 城市超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新增区域的市场推广费。
2019年10月起安必生拒不提供中标产品的书面流向数据,导致瑞海医药无法依据数据准确计算被告应付的全部费用。
2020年1月10日安必生向瑞海医药发来《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告知终止经销协议。
诉讼请求
对此,瑞海医药要求判令安必生支付54,840,846.98 元及诉讼费(暂计)。具体包括
1) 应付未付的市场推广费 2,500,000 元;
2) 应付未付的 4+7 城市超出带量采购标的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 24,500,000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3) 应付未付的新增带量集中采购区域内产品的市场推广费 10,642,905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4)未正常供货的赔偿金 17,197,941.98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5)本案诉讼费
同时请求判令确认《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无效,继续履行《独家经销协议》、《经销采购协议》及《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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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海正药业的注册资金是:12.08亿元详情>>
答:2023-05-19详情>>
答:海正药业公司 2023-09-30 财务报详情>>
答:海正药业所属板块是 上游行业:详情>>
答:2023-05-18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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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者
4+7推广费纠纷案,安必生做出回应
编辑安诺影
1月21日,针对此前瑞海医药与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被告方的安必生做出声明。
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公司是一家药品研发公司并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2018年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医药”)寻求成为我方的药品受托经营企业(CSO),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瑞海医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还拒绝我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进行的检和审计要求,存在多项违约,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利。
在我方尽最大诚意与其协商过程中,瑞海医药突然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有违善意。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方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我们相并尊重法院的公正裁判。
事件回顾
1月19日晚,海正药业发布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之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5484.08万元及诉讼费。目前法院已受理。
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安必生授权瑞海医药在国内独家经销孟鲁司特纳咀嚼片 4mg、孟鲁司特纳咀嚼片 5mg、孟鲁司特纳普通片 10mg(以下统称“孟鲁司特纳药品”)。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署《经销采购协议》,约定安必生应向瑞海医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孟鲁司特纳药品,并保证药品及时、充足和连续供应。瑞海医药依约支付了 2020 年之前的生产保证金。两份协议自安必生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始起算,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且可在到期后顺延五年。
2018年6月,孟鲁司特纳药品获得国家药监局产品批准号。
2018年11月,孟鲁司特纳普通片 10mg中标国家4+7集采。
2019年2月18日,双方签署《经销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大大减少了瑞海医药基于协议可得到的收入。
上述协议签署后,安必生不仅无法正常供货,并且至今未向瑞海医药支付市场推广费、4+7 城市超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新增区域的市场推广费。
2019年10月起安必生拒不提供中标产品的书面流向数据,导致瑞海医药无法依据数据准确计算被告应付的全部费用。
2020年1月10日安必生向瑞海医药发来《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告知终止经销协议。
诉讼请求
对此,瑞海医药要求判令安必生支付54,840,846.98 元及诉讼费(暂计)。具体包括
1) 应付未付的市场推广费 2,500,000 元;
2) 应付未付的 4+7 城市超出带量采购标的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 24,500,000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3) 应付未付的新增带量集中采购区域内产品的市场推广费 10,642,905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4)未正常供货的赔偿金 17,197,941.98 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5)本案诉讼费
同时请求判令确认《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无效,继续履行《独家经销协议》、《经销采购协议》及《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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