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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企业类型为何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作者:小楞
  • 2021-09-14 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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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力合科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的议案》,将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力合科技此次变更企业类型,一方面是按工商监管要求相应更改,一方面是根据新《外商投资法》要求予以调整,即企业类型由当初内资变更为外资,再由外资回归到内资,相对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601138.SH)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而言,两者构成明显差别。

力合科技当初由内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源于2011年7月IPO阶段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所致,因国科瑞华企业类型为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鉴于其中外合作身份,湖南省商务厅将力合科技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一直延续至今,但实控人仍为中国籍自然人张广胜,也就是说鉴于当时的政策环境,力合科技名义上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实质上仍为一家纯内资控股的企业,仅只是其中一名股东的身份为外资性质。

2020年1月《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取代了以往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统一以一个法律标准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实行“非禁即入”;内外资企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

根据5年期的过渡安排,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但从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力合科技将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予以调整,回归到内资企业状态。

就外资身份的股东国科瑞华而言,鉴于力合科技已由拟上市公司升级为上市公司,其持股状态由当初的限售股转变为目前的流通股,外资身份自2020年11月6日股票解禁之日起已完成投资使命,后续与力合科技再无关联,其身份已与一般普通股东无异,即在二级市场仅以一名减持股东的身份存在,目的就是减持套现(已在解禁之日立即进行),故其外资身份对力合科技再无影响,力合科技回归内资企业类型亦在情理之中。

相对工业富联而言,其控股股东中坚企业有限公司(China Galaxy Enterprises Limited)注册于香港,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由1974年在台湾注册的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权益,故就控股股东这一真正的外资身份而言,其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与“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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