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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实控人承诺保底收益,公司被责令改正,实控人接警示函

  • 作者:橘子镇
  • 2022-07-09 1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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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ID:wutongshuxiabwt) 

7月8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ST美尚,300495)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美尚生态实控人王迎燕、徐晶夫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年3月,公司实控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王迎燕、徐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分别于7月4日、7月5日作出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王迎燕、徐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2019年3月,美尚生态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9,487,178股,每股发行价11.70元,募集金总额为929,999,982.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8,120,495.60元。参与该次非公开发行的就是江苏证监局决定书中提到的3家机构。2022年7月8日收盘,公司股价2.32元/股。公司2022年一季报显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仍持有2649万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损失惨重!

延伸阅读《最高法院北交所上市公司定增保底条款无效!》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徐晶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履行息披露义务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你们就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与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ST美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王迎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

2019年3月,美尚生态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9,487,178股,每股发行价11.70元,募集金总额为929,999,982.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8,120,495.60元。参与该次非公开发行的就是江苏证监局决定书中提到的3家机构。

该次非公开发行以后,公司非实施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红利转股,2022年7月8日收盘,公司股价2.32元/股。公司2022年一季报显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仍持有2649万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损失惨重!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上市,2018年营业收入22.99亿元、净利润3.87亿元,但自2019年开始业绩断崖式下跌,2019年净利润只有1.06亿元、2020年亏损0.95亿元、2021年亏损10亿元。

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89478.29万元资金,且目前暂无可行解决方案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和第9.5条第(一)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公司同时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会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2年6月14日深交所对美尚的三份纪律处分显示,上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截至2021年4月30日占用公司8.94亿元之外,2021年7月实际控制人又对上市公司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亿元。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7月1日,*ST美尚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显示,2021年6月30日,*ST美尚全资子公司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实际控制的赣州金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金麦”)归还的资金占用款30,000.75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杭实业”)向王迎燕提供的借款。2022年1月18日,*ST美尚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暨致歉的公告》显示,链杭实业实际控制赣州金麦及上海花景的网银、财务印鉴,2021年7月,链杭实业在未告知*ST美尚的情况下,将该笔30,000.75万元资金经由赣州金麦原路划转至链杭实业自有账户。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年2月11日、3月18日,*ST美尚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ST美尚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合计金额为25,511.00万元,占*ST美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9%;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美尚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合计金额约104,793.65万元,占*ST美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73%。*ST美尚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时履行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美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反复非经营性占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ST美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ST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美尚、王迎燕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一是关于30,000.75万元借款被转走事项。*ST美尚、王迎燕均提出,其对此不知情,不存在提供资金的主观意图;相关事项不属于控股股东新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ST美尚已经发布公告承认此前对30,000.75万元资金占用还款性质的判断有误,2021年11月25日我所已就资金占用作出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应再次处分。同时,*ST美尚、王迎燕提出拟通过债权豁免方式抵偿占用资金,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二是王迎燕提出,其不符合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且其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美尚及相关当事人的听证及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关于30,000.75万元借款被转走事项。首先,根据对*ST美尚的约谈、问询等情况,*ST美尚、王迎燕早已知晓相关资金被转出,但直至2022年1月18日才在回复我所关注函时披露了相关情况。其次,2021年11月25日,我所就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未包含本次违规事项涉及的30,000.75万元资金占用事项,该情况在听证过程中已为当事人代理人所承认,不属于对同一违规行为再次处分。最后,*ST美尚、王迎燕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行为,且至今仍未归还占用资金,性质恶劣。故对*ST美尚、王迎燕的该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王迎燕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滥用控制权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息披露、规范运作的重大违规,最近二十四个月内,*ST美尚、王迎燕已被本所公开谴责两次,已经触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故对王迎燕的该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本文完

文丨来源梧桐树下V

版权归原作,若有异议,烦联系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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