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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发作者是判决书的当事人吗?

  • 作者:Alex1004
  • 2018-08-24 15: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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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审被告人)郭成林,男,汉族,1979 年6 月2 任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06256llX ,大学化,辽宁省沈阳市人,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伯公司”)咨询部策划总监,住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11 栋9 单元902 房,因本案于 2010 年10 月23 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月30 日被逮捕。2011 年10 月2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松、胡高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审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一案,于2011 年7 月14 日作出(2011 )深南法刑初字第791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审被告人郭成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卫华出庭履行职务,被害单位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黎孟龙、黄训,上诉人郭成林及其辩护人杨松、胡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判认定:被告人郭成林案发时在赞伯公司任咨询部策划总监。2010 年8 月6 日,赞伯公司与鲁花集团签订了《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约定由赞伯公司为鲁花集团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服务费用人民币180 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对主要竞争品牌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撰写四篇软等。赞伯公司指派被告人郭成林负责此项目。2010 年9 月15 日,被告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的章,称“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肮脏的产品,栽害着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孙子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并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等互联网站上发表,引起广泛关注。另,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

上述认定事实的依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质量检验报告。

审认为,被告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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