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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5号

  • 作者:Simplce
  • 2018-12-04 1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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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监管函【 2018】第 135 号
富国平:
截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 你直接持有公司 136,621,16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2.49%; 配偶杨小蔚持有公司 91,845,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8.39%; 一致行动人上海瑞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
微投资”) 持有公司 109,471,2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你及
一致行动人杨小蔚、 瑞微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88%的股份,为
司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8 月 22 日、 23 日, 因股票质押合约发生违约,券商分别
卖出你质押的公司股份 150.6 万股、 1,199.67 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
份的 0.13%、 1.10%。你在所持质押股份将被券商强制平仓的情况下,
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晚间才对外披露了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4.2.17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应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认真、
及时地履行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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