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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PDF

  • 作者:新荣记
  • 2018-08-19 19:45:26
  • 分享:

告日期:2018-08-19



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002684)股吧】”)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2日至4月4日,【东兴证券(6011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为收回质押融资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沪美公司质押的284.25万股猛狮科技股份进行了强制平仓,合计减持金额3,750万元,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0.5%。沪美公司作为猛狮科技的控股股东,在已知质押股份将被东兴证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在东兴证券已为沪美公司预留足够时间进行预披露时,沪美公司未在上述股份被强行平仓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根据猛狮科技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沪美公司作为陈乐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在陈乐强增持猛狮科技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猛狮科技股份。2017年12月22日,陈乐强增持猛狮科技股份563,200股。沪美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所持股份被卖出的行为违反了其出具的相关承诺。

本所认为,沪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和第11.11.1条,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对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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