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水金哥哥
昨日,【丹邦科技(002618)、股吧】(00261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二股东丹侬科技的大股东刘魁发来的函件,再度对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表示反对,并已上报深交所。
减持计划再遭反对
9月6日,丹邦科技披露公告,持股6.17%的公司第二大股东丹侬科技计划减持不超过 1982.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
丹侬科技大股东刘魁在得知减持计划后发布公告表示,自从2014年12月29日邹盛和、王李懿利用伪造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其被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及丹邦科技的实际持有人及高管,丹侬科技减持计划严重违法违规。刘魁表示,在前几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两股东各执一词
丹邦科技于2011年9月在中小板上市。作为丹邦科技的始股东之一,丹侬科技主要业务仅为投资丹邦科技,刘魁持有丹侬科技50%的股份,并担任丹邦科技董事。
5月21日至6月14日期间,在未通过丹邦科技发布公告的情况下,丹侬科技先后三次减持丹邦科技353.49万股。丹邦科技在通过中登公司询后披露了上述减持信息。期间,刘魁发布声明称,上述减持并非其个人减持股份的行为,其本人也没有任何减持丹邦科技的计划,要求公司核实相关减持情况,并表示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反对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对此,深交所于2018年6月24日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丹邦科技在对深交所的回复中表示,刘魁已无法控制丹侬科技,无法对减持行为产生影响。作为本次减持行为的实施主体和信披义务人,丹侬科技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刘魁拟对丹侬科技、股东王李懿、邹盛和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未在减持前对丹侬科技的告知函进行披露,丹邦科技表示,其告知函仅加盖公司公章,未见法人签字,因此未予理会。
根据刘魁及丹侬科技在公告中的说法,刘魁坚称自己身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是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丹侬科技的减持计划严重违法、违规。而丹侬科技则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称,其减持行为及减持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刘魁的重要依据为“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至2018年4月12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已自动失效。”然而,记者通过天眼发现,丹侬科技的营业期限为2008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目前法人为邹盛和。
司表示由证监局判断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刘华浩律师对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丹侬科技5月减持前未能按格式规定信披,无法提供法人签字,涉嫌违规。上市公司有转达义务,未对减持告知函作信披,亦涉嫌信披违规。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法律意见书来,丹侬科技此次关于减持的信披是合规的,丹邦科技也及时作了信披。”
而对于刘魁在公告中表示,由于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造成其违背相关减持承诺而违规,刘华浩表示:“该减持属于被动减持,主观上没有责任,客观上也无法决定,因此应该可以免于处罚。”
丹邦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具体信息公司已全部通过公告发布。目前已上报证监局,后续由证监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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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http://www.danbang.com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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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水金哥哥
丹邦科技二股东再抛减持计划 合规与否再成疑团
昨日,【丹邦科技(002618)、股吧】(00261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二股东丹侬科技的大股东刘魁发来的函件,再度对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表示反对,并已上报深交所。
减持计划再遭反对
9月6日,丹邦科技披露公告,持股6.17%的公司第二大股东丹侬科技计划减持不超过 1982.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
丹侬科技大股东刘魁在得知减持计划后发布公告表示,自从2014年12月29日邹盛和、王李懿利用伪造件进行虚假变更登记获得丹侬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至今,其被排除在丹侬科技的经营决策之外,无法也没有参加过丹侬科技的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为丹侬科技大股东及丹邦科技的实际持有人及高管,丹侬科技减持计划严重违法违规。刘魁表示,在前几次丹侬科技违法减持时已通过丹邦科技上报交易所,现再次请求交易所对《公告》中拟减持本人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股份采取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监管措施。
两股东各执一词
丹邦科技于2011年9月在中小板上市。作为丹邦科技的始股东之一,丹侬科技主要业务仅为投资丹邦科技,刘魁持有丹侬科技50%的股份,并担任丹邦科技董事。
5月21日至6月14日期间,在未通过丹邦科技发布公告的情况下,丹侬科技先后三次减持丹邦科技353.49万股。丹邦科技在通过中登公司询后披露了上述减持信息。期间,刘魁发布声明称,上述减持并非其个人减持股份的行为,其本人也没有任何减持丹邦科技的计划,要求公司核实相关减持情况,并表示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反对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对此,深交所于2018年6月24日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丹邦科技在对深交所的回复中表示,刘魁已无法控制丹侬科技,无法对减持行为产生影响。作为本次减持行为的实施主体和信披义务人,丹侬科技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刘魁拟对丹侬科技、股东王李懿、邹盛和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未在减持前对丹侬科技的告知函进行披露,丹邦科技表示,其告知函仅加盖公司公章,未见法人签字,因此未予理会。
根据刘魁及丹侬科技在公告中的说法,刘魁坚称自己身为丹侬科技大股东,是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丹侬科技的减持计划严重违法、违规。而丹侬科技则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称,其减持行为及减持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刘魁的重要依据为“丹侬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丹侬科技至2018年4月12日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章程已自动失效。”然而,记者通过天眼发现,丹侬科技的营业期限为2008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目前法人为邹盛和。
司表示由证监局判断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刘华浩律师对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丹侬科技5月减持前未能按格式规定信披,无法提供法人签字,涉嫌违规。上市公司有转达义务,未对减持告知函作信披,亦涉嫌信披违规。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法律意见书来,丹侬科技此次关于减持的信披是合规的,丹邦科技也及时作了信披。”
而对于刘魁在公告中表示,由于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造成其违背相关减持承诺而违规,刘华浩表示:“该减持属于被动减持,主观上没有责任,客观上也无法决定,因此应该可以免于处罚。”
丹邦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具体信息公司已全部通过公告发布。目前已上报证监局,后续由证监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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