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爪
公告日期:2018-06-16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002581,股吧) 公告编号:2018-035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根据该案件材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潘爱华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一: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爱华 第三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占领和查封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兴”〉办公楼和厂房、限制公司员工人身自由、扰乱疫苗正常生产秩序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请求判令被告二停止发布关于“北京科兴现任董事会成员为潘爱华、杨晓敏、卢毓琳、李鹏飞、曹建增处于空缺状态”、“潘爱华为北京科兴总经理”、“北京科兴的印章证照己经遗失或者被盗”、“北京科兴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数据”等不实信息,并撤回己经发布的相应的不实信息; 3、请求判令被告二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针对北京科兴的不实信息的相应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澄清其针对北京科兴发布的“北京科兴现任董事会成员为潘爱华、杨晓敏、卢毓琳、李鹏飞、曹建增”、“北京科兴分管各业务板块的公司副总经理处于空缺状态”、“潘爱华为北京科兴总经理”、“北京科兴的印章证照已经遗失或者被盗”、“北京科兴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数据”等系不实信息,以消除影响; 4、请求判令被告三停止散布“前高管届满未获续聘”、“质量受权人失职被免职”、“前高管非法盗窃、转移公司印章、财务数据、营业执照等”、“前高管纠缠动机:眼红于巨额利益”、“前高管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关于审计的财务资料并拒绝未名医药聘请的审计机构进场”、“科兴控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鹏飞、曹建增等五人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北京科兴现任管理层己被罢免”、“除本人及其书面授权的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它主体无权代表公司”等不实言论,并撤回己经发布的相应的不实信息; 5、请求判令被告三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针对北京科兴的不实信息的相应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澄清其针对北京科兴发布的“前高管届满未获续聘”、“质量受权人失职被免职”、“前高管非法盗窃、转移公司印章、财务数据、营业执照等”、“前高管纠缠动机:眼红于巨额利益”、“前高管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关于审计的财务资料并拒绝未名 医药聘请的审计机构进场”、“科兴控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鹏飞、曹建增等五人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北京科兴现任管理层已被罢免”、“除本人及其书面授权的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它主体无权代表公司”等系不实信息,以消除影响; 6、请求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网站(bioway- pku.com) 和(sdsinobioway.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sina.com)、搜狐网(sohu.com)和网易网 (163.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医药经济 报》、《新京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向北京科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请求判令被告对因其侵权行为给北京科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三名被告近期共同通过实施各种手段破坏了北京科兴的生产经营,并造谣中伤了北京科兴及其管理层的名誉,该等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法律和北京科兴章程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北京科兴及其员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北京科兴股东,为维护北京科兴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经核查,本诉讼纠纷系北京科兴拒绝向本公司(含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点击查看原文] [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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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002581,股吧) 公告编号:2018-035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根据该案件材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潘爱华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一: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爱华
第三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占领和查封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兴”〉办公楼和厂房、限制公司员工人身自由、扰乱疫苗正常生产秩序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请求判令被告二停止发布关于“北京科兴现任董事会成员为潘爱华、杨晓敏、卢毓琳、李鹏飞、曹建增处于空缺状态”、“潘爱华为北京科兴总经理”、“北京科兴的印章证照己经遗失或者被盗”、“北京科兴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数据”等不实信息,并撤回己经发布的相应的不实信息;
3、请求判令被告二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针对北京科兴的不实信息的相应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澄清其针对北京科兴发布的“北京科兴现任董事会成员为潘爱华、杨晓敏、卢毓琳、李鹏飞、曹建增”、“北京科兴分管各业务板块的公司副总经理处于空缺状态”、“潘爱华为北京科兴总经理”、“北京科兴的印章证照已经遗失或者被盗”、“北京科兴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数据”等系不实信息,以消除影响;
4、请求判令被告三停止散布“前高管届满未获续聘”、“质量受权人失职被免职”、“前高管非法盗窃、转移公司印章、财务数据、营业执照等”、“前高管纠缠动机:眼红于巨额利益”、“前高管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关于审计的财务资料并拒绝未名医药聘请的审计机构进场”、“科兴控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鹏飞、曹建增等五人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北京科兴现任管理层己被罢免”、“除本人及其书面授权的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它主体无权代表公司”等不实言论,并撤回己经发布的相应的不实信息;
5、请求判令被告三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针对北京科兴的不实信息的相应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澄清其针对北京科兴发布的“前高管届满未获续聘”、“质量受权人失职被免职”、“前高管非法盗窃、转移公司印章、财务数据、营业执照等”、“前高管纠缠动机:眼红于巨额利益”、“前高管拒绝向未名医药提供关于审计的财务资料并拒绝未名
医药聘请的审计机构进场”、“科兴控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李鹏飞、曹建增等五人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北京科兴现任管理层已被罢免”、“除本人及其书面授权的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它主体无权代表公司”等系不实信息,以消除影响;
6、请求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网站(bio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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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医药经济
报》、《新京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向北京科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请求判令被告对因其侵权行为给北京科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三名被告近期共同通过实施各种手段破坏了北京科兴的生产经营,并造谣中伤了北京科兴及其管理层的名誉,该等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法律和北京科兴章程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北京科兴及其员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北京科兴股东,为维护北京科兴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经核查,本诉讼纠纷系北京科兴拒绝向本公司(含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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