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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_监管函PDF

  • 作者:破心中贼难
  • 2018-09-20 15:40:28
  • 分享:

告日期:2018-09-20

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 189 号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陈汉康、董事兼总经理周景春、

董事兼财务总监高翔、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毛泽璋:

经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违反会计准则要求提前确认收入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5,918.8

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1,658.12 万元,导致 2017 年年度报告不准确。 2018 年 8 月 23 日,你

司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

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你公司净利润为 2.43 亿元,更正前后净

利润变动幅度为 6.82%。

二、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成都联腾 2017 年更正后的净利润为 2,414.5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净利润比例为 12.61%。成都联腾未按你公司内部控制规定与客户

进行定期对账,未取得与多家客户如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科鑫三佳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回函,且与部分客户仅进行

口头核对,违反了你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同时,因你公司前述提

2

前确认收入等情形,导致 2017 年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与你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

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表述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陈汉康、董事兼总经理周景春、董事兼财务总监高

翔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毛泽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对

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

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3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9 月 20 日

[] [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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