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暗时刻
告日期:2018-09-27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告编号:2018-07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暨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股东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暨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映业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我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101号),决定书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根据我司的有安排以及上海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我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照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对贵司进行增持。但是,由于我司与李芳英、王祥伟的股份转让交易存在纠纷,且我司已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李芳英继续履行与我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最终的仲裁裁决将影响我司增持贵司股份的方式与最终数量,因此我司将在仲裁事项完结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持安排。” 二、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况。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函》,称计划‘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7.45%’。经,2018年2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你公司合计增持神开4,730,300股,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1.3%,与此前有关6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神开股份总股本的7.45%的承诺不相符。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神开股份回函中称,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的因系与神开股东李芳英、王祥伟之间的《股份收购协议》未能履行所致。我局认为,该等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要求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备件 1、《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10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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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3年7详情>>
答: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以扣详情>>
今日量子计算概念早盘低开0.77%收盘微涨0.08%
今日券商板块行业早盘低开0.35%收盘小幅下跌0.29%,黄金时间线显示今天是时间窗
金融科技概念目前涨幅达1.48%,金融科技概念下个股情况
今日网络安全概念下跌1.58%,ST信通盘中触及跌停
至暗时刻
神开股份: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暨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PDF
告日期:2018-09-27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告编号:2018-07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通知函暨股东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神开股份”)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股东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映业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暨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映业化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我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8]101号),决定书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根据我司的有安排以及上海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我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照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对贵司进行增持。但是,由于我司与李芳英、王祥伟的股份转让交易存在纠纷,且我司已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李芳英继续履行与我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最终的仲裁裁决将影响我司增持贵司股份的方式与最终数量,因此我司将在仲裁事项完结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持安排。”
二、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况。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函》,称计划‘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7.45%’。经,2018年2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你公司合计增持神开4,730,300股,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1.3%,与此前有关6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神开股份总股本的7.45%的承诺不相符。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神开股份回函中称,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的因系与神开股东李芳英、王祥伟之间的《股份收购协议》未能履行所致。我局认为,该等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要求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备件
1、《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相关事项的函》;
2、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四川映业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10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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