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狼哈哈
公告日期:2018-06-09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002018,股吧) 公告编号:2018-06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关于华信保理诉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沪01民初1048号的诉讼文件。近日,华信保理收到市一中院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又夏”) 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又夏按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在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保理余款后,合计53,410,226.76元; 2、判令被告山东又夏向原告支付自《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送达满三个工作日起至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142,584.56元(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前述1、2项请求金额共计53,552,811.32元。) 3、判令被告中新房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山东又夏,于2017年12月8日签署了《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C4-HXBL-SDYX-201712-001),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被告山东又夏将其与被告中新房签署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上述合同为被告山东又夏与被告中新房于2017年11月12日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SDYX-ZXFTJ-20171112)。截至《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签署日,被告中新房在合同项下尚未向被告山东又夏支付的账款金额为56,000,006.8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传票》、《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代收诉讼费收据。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点击查看原文] [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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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ST华信的注册资金是:22.78亿元详情>>
答:能源产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详情>>
答:华信国际上市时间为:2004年07月详情>>
答:每股资本公积金是:0.05元详情>>
答:以公司总股本227782.7422万股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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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6/0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09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002018,股吧) 公告编号:2018-06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关于华信保理诉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沪01民初1048号的诉讼文件。近日,华信保理收到市一中院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又夏”)
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东又夏按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在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保理余款后,合计53,410,226.76元;
2、判令被告山东又夏向原告支付自《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送达满三个工作日起至支付“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142,584.56元(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前述1、2项请求金额共计53,552,811.32元。)
3、判令被告中新房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山东又夏,于2017年12月8日签署了《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C4-HXBL-SDYX-201712-001),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被告山东又夏将其与被告中新房签署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上述合同为被告山东又夏与被告中新房于2017年11月12日签署的《购销合同》(编号:SDYX-ZXFTJ-20171112)。截至《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签署日,被告中新房在合同项下尚未向被告山东又夏支付的账款金额为56,000,006.8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传票》、《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代收诉讼费收据。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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