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谈股论金倒霉熊O
/郭丛菲
2019年3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出应诉通知书,被传唤人为李保新,针对的是耿立志、郑晓东、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亨勃莱”)及第三人李保新、姜化锋、杨建华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工程在2015年3月已经交付完成,后续却发生了农民工到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一公司”)、天津亨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亨晟达”)进行拉横幅、堵门等极端方式索要欠款事件。
天津亨晟达派驻的项目经理耿立志垫付了相关款项。那么,为什么建筑工人没有拿到工资?上述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重重分包之后,是天津亨晟达“摊上事儿了”吗?
是谁违规分包?
根据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中交一航一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将天津南岗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一标段)分包给了天津亨晟达。工程地位于天津南岗工业区。
根据合同约定,天津亨晟达指定耿立志为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及专职领料人员,结算以该人员签字为准。
开资料显示,天津亨晟达的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安装;房屋、管道、桥梁工程建筑;建筑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外墙保温;市政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搬倒、装卸服务;基础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劳务服务。
双方合同显示,天津亨晟达有资质证书号码,不过,资质专业及等级等栏目下,却显示的是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等内容。
同日,耿立志与郑晓东签订了另外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均与前述合同中约定的相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也都相同,分别为2012年3月21日及2012年9月30日。
就此,项目是不是可以开工了?而在一份标注时间是2012年6月13日的件中,甲方即天津亨渤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是郑晓东,乙方为杨建华和姜化锋两人。双方约定,根据甲方施工需要,甲方同意将中交一航一公司南岗工业区十六项目部软基处理工程、浅层抽水固结、深层黄沙式真空预压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据此,上述事件中,耿立志的转包行为,涉嫌违反了此条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指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由此来,天津亨晟达、耿立志、郑向东等人的分包行为,似乎并不合法。
在一份以耿立志为告,郑晓东、天津亨勃莱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中,耿立志指出,其与天津亨晟达为挂靠关系,天津亨晟达并未参与中交一航一公司分包给该公司的天津南港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一标段)。是告在挂靠情况下独立完成。
采访中,举报人向《商业观察》(zgsygc.com)提出了质疑,一项工程,出现这么多的分包,到底谁在违法?中交一航局对此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谁拖欠了农民工工资?
起诉状中同时提到,时至2015年10月期间,告获知被告郑晓东及天津亨勃莱正在郑晓东作为分包人施工期间,被告郑晓东在收取了耿立志支付的款项后,并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因此拖欠了大量款项未支付给其分包的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多次到该项目承包人——中交一航一公司、耿立志公司进行拉横幅、堵门等极端方式索要欠款。告鉴于项目背景及两被告无法取得联系等客观情况,先后为两被告垫付了各类款项共计11007000.00元,减除告应支付被告郑晓东的4504973.5元,被告郑晓东应返还告6502026.5元,且被告应支付告占用资金利息。
根据耿立志(甲方)和杨建华、姜化锋(乙方)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耿立志一次性向乙方垫付郑晓东、天津亨勃莱所欠浅层真空施工款400000元。
耿立志在起诉状中表示,其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件显示,耿立志为天津市冠盛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传票,该案会于2019年4月16日开庭审理。《商业观察》(zgsygc.com)天津亨勃莱有关诉讼息,目前还没有关于该案的结果。不过,企中关于该公司的开庭公告显示,2019年6月2日,耿立志与郑晓东及天津亨勃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次开庭。
那也就是说,是郑晓东及关联公司天津亨勃莱的因,导致了施工工人的工资被拖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登记的企业息,天津亨勃莱涉及58条法律诉讼,法定代表人郑晓东及公司均被列为失被执行人,且根据标注,郑晓东有失、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根据股权登记息,郑晓东持有天津亨勃莱10%的股份,大股东迟持股比例为90%。作为最终受益人,其也有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另外,该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连续三年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均是未依照《企业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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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4年 天津亨晟达工程转包涉嫌违法
/郭丛菲
2019年3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出应诉通知书,被传唤人为李保新,针对的是耿立志、郑晓东、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亨勃莱”)及第三人李保新、姜化锋、杨建华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工程在2015年3月已经交付完成,后续却发生了农民工到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一公司”)、天津亨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亨晟达”)进行拉横幅、堵门等极端方式索要欠款事件。
天津亨晟达派驻的项目经理耿立志垫付了相关款项。那么,为什么建筑工人没有拿到工资?上述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重重分包之后,是天津亨晟达“摊上事儿了”吗?
是谁违规分包?
根据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中交一航一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将天津南岗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一标段)分包给了天津亨晟达。工程地位于天津南岗工业区。
根据合同约定,天津亨晟达指定耿立志为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及专职领料人员,结算以该人员签字为准。
开资料显示,天津亨晟达的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安装;房屋、管道、桥梁工程建筑;建筑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外墙保温;市政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搬倒、装卸服务;基础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劳务服务。
双方合同显示,天津亨晟达有资质证书号码,不过,资质专业及等级等栏目下,却显示的是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等内容。
同日,耿立志与郑晓东签订了另外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均与前述合同中约定的相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也都相同,分别为2012年3月21日及2012年9月30日。
就此,项目是不是可以开工了?而在一份标注时间是2012年6月13日的件中,甲方即天津亨渤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是郑晓东,乙方为杨建华和姜化锋两人。双方约定,根据甲方施工需要,甲方同意将中交一航一公司南岗工业区十六项目部软基处理工程、浅层抽水固结、深层黄沙式真空预压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据此,上述事件中,耿立志的转包行为,涉嫌违反了此条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指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由此来,天津亨晟达、耿立志、郑向东等人的分包行为,似乎并不合法。
在一份以耿立志为告,郑晓东、天津亨勃莱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中,耿立志指出,其与天津亨晟达为挂靠关系,天津亨晟达并未参与中交一航一公司分包给该公司的天津南港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一标段)。是告在挂靠情况下独立完成。
采访中,举报人向《商业观察》(zgsygc.com)提出了质疑,一项工程,出现这么多的分包,到底谁在违法?中交一航局对此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谁拖欠了农民工工资?
起诉状中同时提到,时至2015年10月期间,告获知被告郑晓东及天津亨勃莱正在郑晓东作为分包人施工期间,被告郑晓东在收取了耿立志支付的款项后,并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因此拖欠了大量款项未支付给其分包的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多次到该项目承包人——中交一航一公司、耿立志公司进行拉横幅、堵门等极端方式索要欠款。告鉴于项目背景及两被告无法取得联系等客观情况,先后为两被告垫付了各类款项共计11007000.00元,减除告应支付被告郑晓东的4504973.5元,被告郑晓东应返还告6502026.5元,且被告应支付告占用资金利息。
根据耿立志(甲方)和杨建华、姜化锋(乙方)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耿立志一次性向乙方垫付郑晓东、天津亨勃莱所欠浅层真空施工款400000元。
耿立志在起诉状中表示,其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件显示,耿立志为天津市冠盛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院传票,该案会于2019年4月16日开庭审理。《商业观察》(zgsygc.com)天津亨勃莱有关诉讼息,目前还没有关于该案的结果。不过,企中关于该公司的开庭公告显示,2019年6月2日,耿立志与郑晓东及天津亨勃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次开庭。
那也就是说,是郑晓东及关联公司天津亨勃莱的因,导致了施工工人的工资被拖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登记的企业息,天津亨勃莱涉及58条法律诉讼,法定代表人郑晓东及公司均被列为失被执行人,且根据标注,郑晓东有失、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根据股权登记息,郑晓东持有天津亨勃莱10%的股份,大股东迟持股比例为90%。作为最终受益人,其也有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另外,该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连续三年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均是未依照《企业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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