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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被曝利用明星和患者夸大宣传

  • 作者:yuuvvgghcfcc
  • 2018-05-26 0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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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访网综合 5月25日,业界知名新媒体《中经健康岛》对外发布一篇标题为《公司|利用明星和患者夸大宣传 这家上市药企的胆真大》的深度调研文章,引起了中访网和各大财经媒体、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据《中经健康岛》撰文:药品电视广告监管趋严的当下,微博成了药品企业过度营销的“新大陆(000997,股吧)”。

近日,一则由账号“”发布的微博内容

在网络上广为传播

该则微博用于宣传

“致敬,拼搏的职场人”

云南白药(000538,股吧)气血康健康大使招募活动,

微博文字显示,

网友“上传‘我和气血康的健康故事’原创内容并,

就有机会获得气血康超值大奖

更有机会获得云南深度游、亮相央视的超级惊喜”。

此外,该微博发布的宣传视频同样引发网友争议。视频内容为气血康代言人演员石安妮担任主角拍摄的影片。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微博内容还发现,活动宣传发出后,吸引了大量网友发布关于气血康使用体验的原创微博,该账号也在持续转发这些内容。

最近的一则是一名自称是年轻母亲的网友发布的长微博,称其在孕期出现贫血症状,在使用气血康后症状明显好转。此外,还有孕妇、白领、创业者等多种身份的网友发布相关内容,均称使用气血康后各种症状得到改善甚至治愈。

“”账号资料中公司一栏显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000538.SZ)。“”上述宣传内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发布?记者致电致函云南白药,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信息显示,气血康为非处方药品。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明确,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不过,上述宣传视频并没有这些规定内容。

在微博上发布的宣传视频是否可以定性为药品广告?

一位广告从业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能否定性为商业广告取决于广告主是否对宣传媒介付费,若没有则难以定性为商业广告。

记者致电微博广告及企业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称,无论企业运用微博提供的推广工具还是自行发布宣传内容,只要涉及推广就需要向微博付费,否则微博内容可能被屏蔽掉。

另外,按照规定,药品相关行业不允许进行推广或投放广告,除非一些具备特殊资质的企业或产品才能推广。当记者询问“”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时,客服人员称无法向记者提供其他用户的信息,若认为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可以在微博页面上提交举报。

为此,记者致电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微博上发布的广告应按照互联网广告标准进行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医疗、药品、特殊配方食品和医疗器械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核不得发布。

记者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现,仅一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滇药广审(视)第2018050050号的备案电视广告内容与之相近,然而,记者通过对比发现,该则备案广告与“”发布的微博视频内容有多处不符。

首先,该则备案广告的有效期为2018年5月18日~2019年5月17日,而微博视频在4月26日就已经发布。另外,备案广告的时长为30秒,而微博视频有1分50秒左右。更为重要的是,备案广告中全程在右上角标注“广告”“OTC”字样,同时标明忠告语、药品名称、生产批准文号、企业名称、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然而在微博视频中上述内容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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