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丨*ST沈机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盛京银行”);被告一(借款人)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保证人)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机集团”);被告三(保证人)为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兴”)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2019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各被告负担原告行使、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2019年6月27日,盛京银行与公司签订了2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2日。同日,盛京银行分别与沈机集团及沈阳中兴签署了对该合同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对公司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盛京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答: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详情>>
答:沈阳机床的子公司有:5个,分别...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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