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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作者:不好受
  • 2020-01-01 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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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沈机股份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计算,沈机股份应当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如因客观因,致使沈机股份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完毕,沈机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沈阳中院提交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沈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沈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
请,并根据沈阳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自管理人向沈阳
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1.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是执行重整计划的基础。通用技术集团应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内,按照与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向沈机股份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全部 18 亿元资金。

 2.现金清偿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
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 5 日内按照管理人
提供的附件 1 本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息。非金融普通债
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 2 本向管理人
书面说明拟选择的清偿方案。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
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
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
债权人自行承担。

 3.股份划转的实施
投资人和金融普通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沈阳中院批准之
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 3 的格式向沈机股份和管理人提供接受股份
划转的证券账户息。股份划转所需支付的费用由沈机股份承担。
逾期不提供账户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份将按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提存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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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对于经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沈机股份按照
本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履行股份划转手续。对于暂未
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预留相应的股份并由管理人提存,须在债权获
得裁定确认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划转手续。

 4.偿债资金和偿债股份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份的,或
债权属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暂未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应向其分
配的资金和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不得因
其他因进行处分。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和股份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
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3 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
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所提存资金用于沈机股份的生产经营,所提
存股份在处置变现后,所得资金用于沈机股份生产经营。 

5.留债的实施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沈阳中
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沈机股份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沈机股份将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4)、《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5)、《非金融普通债
权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 6),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偿债义务。

 6.资产处置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沈机股份负责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
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管理人负责监督。沈机股份若采取拍
卖方式处置,如拍卖流拍,沈机股份有权决定降价幅度并继续拍卖。

 7.职工安置
本次重整涉及职工安置工作,沈机股份应当按照已获职工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对相关职工进行安置。 

8.重整费用的支付
沈机股份重整费用预计 8000 万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
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等。重整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沈机股份及管理人在本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前,按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沈机股份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随时支付。 

9.共益债务的支付
重整期间,通用技术集团向沈机股份提供了合计 2.8 亿元的共益
债务借款,用于支付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上述 2.8 亿元资金由沈机
股份按照协议约定清偿。 

10.票据的返还
对于以票据权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根据本重整计划
的规定接受清偿前,应向沈机股份返还票据件。

 11.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如沈机股份财产仍存在保全措施,
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和沈机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之日起 15 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暂不向相
关债权人实施清偿措施。

 12.用惩戒措施的消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债权人应当向相关
法院申请消除沈机股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
制消费令及其他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消除
用惩戒措施,沈机股份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
分配的现金、股权等予以暂缓分配,待用惩戒措施消除后再行向债
权人分配。

 (四)协助执行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份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
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沈机股份或有关主体可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
请求沈阳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清偿的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
通债权 50 万元以下部分等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清偿完毕,或
者已按照规定将清偿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已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的
抵债股份,已经向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并履行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已按照规定将相应清偿股份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
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沈机股份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
系,自沈机股份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
《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或《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
确认书》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这部分债权人已执行完毕,并由
沈机股份按照确认书继续履行偿债义务;

 5.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完成资产处置或已经对拟处置资产做出
妥善安排。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
。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沈机股
份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沈机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
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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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沈机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沈
阳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
行,并宣告沈机股份破产。

战略投资人提供的全部投资款作为共益债
务,在沈机股份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

 对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进行留债安排的债权人,如沈机股份在
留债期间内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相关债权人可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
并要求沈机股份一次性清偿全部留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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