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动法则
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梁立群、张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2022年7月29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名称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18日消息,据《》记者对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交易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等梳理统计,以落款日期计算,监管机构在7月共计开出24张(含券商、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共涉及15家券商,其中涉及华融证券的罚单有2张。华融证券的此次罚单为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首张关于券商的纪律处分。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现将我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代表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亿元。
二、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持续督导底稿、生物谷2021年年报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云南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曾用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二、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出具《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但在关联交易一项中发表意见称“2021年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过合理预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时履行息披露义务”与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事实不符。保荐机构在上述报告中未对生物谷2021年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发表恰当核查意见。
三、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未就年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送正式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守承诺、息披露等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20达州03”和“21达州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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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物谷的注册资金是:1.28亿元详情>>
答:生物谷上市时间为:2020-07-27详情>>
答:生物谷的子公司有:3个,分别是:云详情>>
答:www.biovalley.cn详情>>
答: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详情>>
可燃冰概念逆势走强,目前处于上行趋势
当天石油行业早盘高开收出光脚上影大阳线,4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6.79亿元
今日两桶油改革概念主力资金净流入16.9亿元,涨幅领先个股为潜能恒信、通源石油
目前油气改革概念大幅下跌6.88%,泰山石油、仁智股份跌停
波动法则
罕见!某家券商刚改名不久就收监管函!2名保代被暂停受理行政许可3个月,还有2家券商同日收警示函
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梁立群、张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2022年7月29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名称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18日消息,据《》记者对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交易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等梳理统计,以落款日期计算,监管机构在7月共计开出24张(含券商、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共涉及15家券商,其中涉及华融证券的罚单有2张。华融证券的此次罚单为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首张关于券商的纪律处分。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梁立群、张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现将我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代表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亿元。
二、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持续督导底稿、生物谷2021年年报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云南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曾用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亿元。
二、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出具《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但在关联交易一项中发表意见称“2021年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过合理预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时履行息披露义务”与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事实不符。保荐机构在上述报告中未对生物谷2021年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发表恰当核查意见。
三、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未就年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送正式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守承诺、息披露等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2年9月6日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20达州03”和“21达州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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