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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IPO企业二次上会终于上市!

  • 作者:wangcaixiao
  • 2023-02-05 1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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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我局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浩欧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的浩欧博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

调查发现,2021年7月,浩欧博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浩欧博于2022年2月披露该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一是未能及时发现浩欧博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二是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是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浩欧博违规问题。

华泰联合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孙圣虎、董雪松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和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全面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19日

1、浩欧博

第一次申报日期2019年4月19日已受理、2019年5月8日已问询、2019年12月4日终止。进行了5轮问询,中介机构团队没有发生变更

2019年12月03日,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第二次申报时间2020年5月11日已受理、2019年6月1日已问询、2020年9月2日通过上市委会议、2020年9月6日提交注册、2020年12月15日注册生效。

本次发行费用(含税)合计约 5,939.34 万元,明细如下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及承销费用 3,696.87 万元;

(2)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费用 1,170 万元;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费用 573.99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息披露费用 445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53.48 万元。

注 1最终实际律师费用相较于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律师费用减少 0.28 万元(含税),主要系汇率变动所导致;注 2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印花税 12.41 万元。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板块科创板

是否发行已上市

主要问题一、保荐机构首轮问询回复称,经统计,中介机构取得的所有发票列明的销售数量与经销商提供的对外销售数据差异在 1%左右,差异较低。现场督导发现,经销商发票列明的销售数量与其销售出库数量存在差异,差异率与首轮问询回复不一致。鉴于此,保荐机构在第四轮问询回复中称,经统计复核,已取得的发票数量与经销商对应下游客户销售数量的差异率为 13.63%、8.20%、0.26%、6.42%,与首轮问询回复存在较大差异。

证监会IPO底稿目录控制措施

&34;6-4-1-2销售发票明细表

了解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销售网络、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核查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核算与经销商的核算是否存在重大不符、通过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34;

改进建议&34;取得销售发票明细表,并与经销商提供的对外销售数据核对,分析差异率。

医药企业经销商进销存建议获取。

主要问题二、问题描述现场督导发现,保荐工作报告记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一是除 18 家经销商提供了内部采购记录,其余经销商的采购记录均为发行人销售数据,后经经销商盖章后,保荐机构将其作为经销商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入库记录;二是经销商销售出库记录电子版与纸质版存在差异,部分记录中所记载的销售记录“品号”、出库明细等内容不一致。另外,电子版经销商销售出库记录与保荐机构整理的经销商销售出库汇总表也存在一定差异;三是保荐机构工作底稿中的经销商库存记录系根据报告期各期出库与入库计算得出,未考虑期初库存数量。该情况与保荐工作报告所称“取得了经销商的进销存记录”等相关内容不符。

&34;现场督导对经销商的进销存记录作了仔细核对

(1)经销商采购记录应为经销商提供的采购记录,不应将发行人销售数据由经销商盖章后作为经销商采购记录;

(2)获取经销商电子版、纸质版销售出库记录并比对,看品号、出库明细等是否存在差异;

(3)获取的库存记录不应该是保荐机构自行推算,防止偏差,应当直接来源于经销商。

案例所述不一致的问题看起来严重,但也上市了。&34;

底稿增补医药企业经销商进销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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