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味地追求
出处【IPO案例037】[商业秘密纠纷08]益方生物专利+商业秘密纠纷,影响不大+实控人兜底
【投行智多星】本系列搜集了11个案例。虽然主要针对商业秘密纠纷,但对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其他类型的未决诉讼同样适用,请读者思考。
根据问询回复,2018年12月,发行人与贝达药业就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内(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的商业化达成合作。本次申报前,发行人、江岳恒和贝达药业因专利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被上海倍而达和美国倍而达起诉,发行人认为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相关在研产品的上市和销售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认为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2)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否会受到相关诉讼结果的影响;(3)保障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具体措施;(4)就相关事项补充完善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
(一)发行人已取得BPI-D0316产品对应专利的授权
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专利于境内及境外多国和地区分别获授权,并得到了保护,具体如下
1、境内专利
……
2、境外专利
3、发行人在研产品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
发行人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在研产品包括D-0120、BPI-D0316、D-0502和D-1553。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发行人的上述在研产品进行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并出具了《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FTO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前述《FTO报告》相关结论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研产品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与BPI-D0316产品的专利申请并非同一项专利,并且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也不覆盖BPI-D0316产品
1、上海倍而达案
(1)案件背景介绍
就上海倍而达案,上海倍而达要求法院判决将发行人名下的中国专利申请CN201910491253.6(以下简称“536专利申请”)变更至上海倍而达名下。
根据公开查询息1)美国倍而达于2014年12月提交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而发行人于2014年11月已提交相关化合物的中国专利申请;2)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2018年3月针对美国倍而达专利申请US15/534,838公开的审查意见中,提及“……与发行人的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CN201410619334.7)及美国同族专利申请(US2017/0355696A1)相比,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1-10,13-17,29-31,35-43不具有新颖性,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a)(2)节的规定,上述权利要求被驳回……”,而且审查意见中特别明确地指出,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是因为发行人已经在专利中公开了涉诉化合物(见下图2)。因此,根据以上息可知,美国倍而达最晚于2018年3月即已知晓发行人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于美国倍而达就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进行了庭前会议,原告上海倍而达、被告发行人及贝达药业均已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当庭相互阅看。发行人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包括实验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前期准备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发行人独立研发了涉案技术。发行人已基于相关证据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2)案件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已取得的授权专利,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专利ZL201510152615.0已获授权,并得到了保护。ZL201510152615.0专利与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是两个不同的专利,所以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不包含BPI-D0316产品。因此,上海倍而达案不应影响BPI-D0316的上市和销售。
536专利申请的当前权利要求保护如下图2所示的化合物、该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包含该化合物或盐的药物组合物以及该化合物或盐的用途。
BPI-D0316产品的化学结构见图1。对比两者可知,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的化学结构不同,具体如下图1(BPI-D0316产品)和图2(涉诉化合物)中红圈和蓝圈标记所示。
因此,如图1和图2中红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O原子,而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带有甲基修饰的N原子;如图1和图2中蓝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甲基,而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三氟乙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之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分子结构上存在显著不同,所以BPI-D0316产品不包括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BPI-D0316产品不落入536专利申请当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原因,即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上海倍而达的诉讼请求,确认536专利申请归上海倍而达所有,该等结论也不应影响BPI-D0316的上市和销售,亦不应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美国倍而达案
美国倍而达案同上海倍而达案中所涉及的情况相类似,美国倍而达提出争议的rezivertinib(即536专利申请对应的涉诉化合物,图2)与BPI-D0316产品(图1)是两种不同的化合物。
另外,BPI-D0316产品已经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授权美国专利US10179784B2中获得了专利保护。美国倍而达案件中并不涉及到BPI-D0316产品,也不涉及到保护该产品的授权专利US10179784B2。
因此,美国倍而达案件的结果并不直接影响BPI-D0316产品在美国及其他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综上所述,上海倍而达和美国倍而达案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充分。
【投行智多星】1.商业秘密纠纷或其他诉讼的处理有几种
(1)和解,赚钱了事、息事宁人
(2)请律师死抗,并论证胜诉概率大
(3)不和解,论证败诉对营业影响不大
一般来说,IPO中,第一种结果最佳,因为把不确定性的东西变成了确定。
本案例论证两个专利是不同的,属于第二三种。
2.不和解,应该
(1)论证败诉概率小
(2)若败诉,赔偿金额对发行人来说,不值得一提
(3)如果是专利,涉及的产品不是重要产品,或有备用方案。
本案例提到了第三个。
如上文所述,1)发行人已于境内及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了BPI-D0316产品对应的专利授权;且2)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与BPI-D0316产品的专利申请并非同一项专利,并且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也不覆盖BPI-D0316产品,因此,相关诉讼结果不会对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专利诉讼和商业秘密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未决诉讼及相关专利无效宣告等请求,其将积极推动发行人应诉、专利无效抗辩及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如果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中败诉,且诉讼结果严重影响BPI-D0316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因此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发行人因BPI-D0316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上海倍而达案与美国倍而达案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投行智多星】不仅仅是商业秘密纠纷,其他的诉讼纠纷最终一般由实际控制人出部分钱或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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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商业秘密纠纷]目录
【IPO案例030】[商业秘密纠纷01]甬矽电子商业秘密纠纷,和解+实际控制人出钱
【IPO案例031】[商业秘密纠纷02]兴业汽配商业秘密+专利权纠纷,和解+无须赔偿
【IPO案例032】[商业秘密纠纷03]浩辰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全球性和解+赔偿
【IPO案例033】[商业秘密纠纷04]一通密封知识产权纠纷,和解+小额赔偿+道歉
【IPO案例034】[商业秘密纠纷05]英方软件商业秘密纠纷,败诉可能性低+诉讼金额小+备用方法+实控人兜底
【IPO案例035】[商业秘密纠纷06]翱捷科技多个诉讼,索赔金额巨大+败诉的可能性低+出《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
【IPO案例036】[商业秘密纠纷07]乖宝宠物商业秘密纠纷,早期+索赔金额占比小+实控人兜底
【IPO案例037】[商业秘密纠纷08]益方生物专利+商业秘密纠纷,影响不大+实控人兜底
【IPO案例038】[商业秘密纠纷09]新通药物商业秘密纠纷,一审胜诉+影响不大+实控人兜底
【IPO案例039】[商业秘密纠纷10]嘉戎技术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报案+不立案+影响不大
【IPO案例040】[商业秘密纠纷11]翱捷科技专利权纠纷,如何具体量化测算诉讼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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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智多星】本系列搜集了11个案例。虽然主要针对商业秘密纠纷,但对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其他类型的未决诉讼同样适用,请读者思考。
根据问询回复,2018年12月,发行人与贝达药业就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内(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的商业化达成合作。本次申报前,发行人、江岳恒和贝达药业因专利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被上海倍而达和美国倍而达起诉,发行人认为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相关在研产品的上市和销售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认为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2)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否会受到相关诉讼结果的影响;(3)保障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具体措施;(4)就相关事项补充完善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
一、上海倍而达及美国倍而达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专利申请与BPI-D0316产品相关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认为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充分
(一)发行人已取得BPI-D0316产品对应专利的授权
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专利于境内及境外多国和地区分别获授权,并得到了保护,具体如下
1、境内专利
……
2、境外专利
……
3、发行人在研产品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
发行人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在研产品包括D-0120、BPI-D0316、D-0502和D-1553。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发行人的上述在研产品进行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并出具了《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FTO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前述《FTO报告》相关结论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研产品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与BPI-D0316产品的专利申请并非同一项专利,并且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也不覆盖BPI-D0316产品
1、上海倍而达案
(1)案件背景介绍
就上海倍而达案,上海倍而达要求法院判决将发行人名下的中国专利申请CN201910491253.6(以下简称“536专利申请”)变更至上海倍而达名下。
根据公开查询息1)美国倍而达于2014年12月提交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而发行人于2014年11月已提交相关化合物的中国专利申请;2)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2018年3月针对美国倍而达专利申请US15/534,838公开的审查意见中,提及“……与发行人的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CN201410619334.7)及美国同族专利申请(US2017/0355696A1)相比,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1-10,13-17,29-31,35-43不具有新颖性,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a)(2)节的规定,上述权利要求被驳回……”,而且审查意见中特别明确地指出,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是因为发行人已经在专利中公开了涉诉化合物(见下图2)。因此,根据以上息可知,美国倍而达最晚于2018年3月即已知晓发行人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于美国倍而达就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进行了庭前会议,原告上海倍而达、被告发行人及贝达药业均已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当庭相互阅看。发行人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包括实验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前期准备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发行人独立研发了涉案技术。发行人已基于相关证据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2)案件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已取得的授权专利,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专利ZL201510152615.0已获授权,并得到了保护。ZL201510152615.0专利与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是两个不同的专利,所以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不包含BPI-D0316产品。因此,上海倍而达案不应影响BPI-D0316的上市和销售。
536专利申请的当前权利要求保护如下图2所示的化合物、该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包含该化合物或盐的药物组合物以及该化合物或盐的用途。
BPI-D0316产品的化学结构见图1。对比两者可知,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的化学结构不同,具体如下图1(BPI-D0316产品)和图2(涉诉化合物)中红圈和蓝圈标记所示。
……
因此,如图1和图2中红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O原子,而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带有甲基修饰的N原子;如图1和图2中蓝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甲基,而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三氟乙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之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分子结构上存在显著不同,所以BPI-D0316产品不包括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BPI-D0316产品不落入536专利申请当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原因,即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上海倍而达的诉讼请求,确认536专利申请归上海倍而达所有,该等结论也不应影响BPI-D0316的上市和销售,亦不应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美国倍而达案
美国倍而达案同上海倍而达案中所涉及的情况相类似,美国倍而达提出争议的rezivertinib(即536专利申请对应的涉诉化合物,图2)与BPI-D0316产品(图1)是两种不同的化合物。
另外,BPI-D0316产品已经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授权美国专利US10179784B2中获得了专利保护。美国倍而达案件中并不涉及到BPI-D0316产品,也不涉及到保护该产品的授权专利US10179784B2。
因此,美国倍而达案件的结果并不直接影响BPI-D0316产品在美国及其他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综上所述,上海倍而达和美国倍而达案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充分。
【投行智多星】1.商业秘密纠纷或其他诉讼的处理有几种
(1)和解,赚钱了事、息事宁人
(2)请律师死抗,并论证胜诉概率大
(3)不和解,论证败诉对营业影响不大
一般来说,IPO中,第一种结果最佳,因为把不确定性的东西变成了确定。
本案例论证两个专利是不同的,属于第二三种。
2.不和解,应该
(1)论证败诉概率小
(2)若败诉,赔偿金额对发行人来说,不值得一提
(3)如果是专利,涉及的产品不是重要产品,或有备用方案。
本案例提到了第三个。
二、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否会受到相关诉讼结果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1)发行人已于境内及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了BPI-D0316产品对应的专利授权;且2)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与BPI-D0316产品的专利申请并非同一项专利,并且相关纠纷所争议的专利申请也不覆盖BPI-D0316产品,因此,相关诉讼结果不会对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外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障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具体措施
对于上述专利诉讼和商业秘密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未决诉讼及相关专利无效宣告等请求,其将积极推动发行人应诉、专利无效抗辩及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如果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中败诉,且诉讼结果严重影响BPI-D0316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因此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发行人因BPI-D0316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上海倍而达案与美国倍而达案相关纠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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