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丨东方生物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4号)。
根据披露,2020年2月23日该公司发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编号2020-006,以下简称《澄清公告》),随后于当日发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编号2020-007,以下简称《补充公告》)。该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补充公告》不一致。该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波未经内部审批程序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反映出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公告表示,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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