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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从IPO案例看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十大重点

  • 作者:那个时代
  • 2022-12-28 16: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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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泽传 叶金海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12-27 18:01 发表于上海

摘要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已然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对于需要人才和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而言也毋庸置疑。本文通过梳理已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其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总结生物医药企业在设计以及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的重点要素,为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参考同行业做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目 录

一、前言

二、生物医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十大重点关注问题

(一) 生物医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普遍?

(二) 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如何把握?在公司成立后几年实施?一般在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实施?

(三) 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人数以及占比情况?

(四) 一般需要预留多少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股份数量?

(五) 一般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or股权期权?

(六) 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如何确定(定价依据)?

(七)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权或者期权行权,是否设置考核指标以及如何设置?

(八) 是否可以为员工提供借款?

(九) 关于服务期以及锁定期的安排如何设定?

(十) 股份支付如何计提?

三、结语

一、前 言

对于生物医药企业(注本文中提及的生物医药行业或企业系包括医疗器械、医药研发、医疗服务、生物科技等,在wind的分类上为“医疗保健”大类)而言,尤其是着眼于药物研发或者其他高技术含量的领域,技术以及人才属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生物医药企业在人才竞争上也表现得异常激烈。

根据第三方机构通过整理2016-2021年主要行业的股权激励案例数发现,生物医药行业2016年全年实施股权激励数仅为26例,而2021年全年股权激励实施案例数高达125例,位居各行业之首,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2%。

本文通过目前生物医药企业主要的上市板块科创板以及创业板中已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披露的申报文件,梳理其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总结生物医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的要素,为广大生物医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尚无具体概念以及规划的情况下,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生物医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十大重点关注问题

(一) 生物医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普遍?

经笔者筛选2022年1月以来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数量为43家(科创板23家、创业板20家),其中31家披露了在上市之前进行过股权激励的实施,占比72.09%。由此可见,对于生物医药企业而言,股权激励的实施具有普遍性。

从上述31家披露已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来看,申报文件中股权激励计划披露的具体情况来看,在详略上也有所区别,本文也着重抽取了其中14家披露较为详细的上市公司作为参考案例,根据其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对一些常见的股权激励的事项予以解答。

14家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 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如何把握?在公司成立后几年实施?一般在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实施?

从参考案例来看,在股权激励的时间上并没有具体实施时间的明确规律,主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确定实施的时间点,时间点从短则成立后1年(迈威生物-U),至长则成立后39年(诚达药业)不等;

从参考案例来看,公司在改制前以及改制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基本持平,各占一半,并无明确要求。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改制前以期权形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且还有期权尚未行权的,如果是在股改前已发放但还没行权的,为保持改制后公司股权明晰,公司与授予期权且尚未到行权日的员工会签署一个补充协议,取消了部分员工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或者允许员工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将尚未行权的期权立即行权。

此外,根据笔者的诸多实操案例,已确定上市目标的企业,建议可尽早做股权激励,一来企业确定了IPO目标后,可通过股权激励作为工具来调动经营管理层积极性来尽早达成这个目标;二来股权激励越早,股份支付的计提基础和分摊期限更长,对净利润影响会更小。

(三) 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人数以及占比情况?

从参考案例来看,其中几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首药控股-U、益方生物-U披露的激励对象范围主要体现为研发团队人员;在人数以及占比上,由于企业处于正在未盈利阶段,相对而言人员种类比较集中,人数较少,激励对象的占比也相对较高,以首药控股-U、益方生物-U、盟科药业-U、诺诚健华-U为例,激励对象的人数占比分别为57.04%、45.81%、29.11%、27.49%;

而对于已经实现规模化生产、有销售环节的,激励对象则类似于一般企业,主要面向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核心人员、重要员工等;在人数上公司整体的员工数量也普遍相对较多,激励对象的占比也普遍相对较低,大部分在10%以下,个案如康为世纪的比例较高,达到40%以上。

综上,企业可以根据目前所处的阶段以及人员种类的情况,来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以及激励员工的数量。

(四) 一般需要预留多少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股份数量?

一般情况下,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组成来看,一方面实际控制人为了维持控制权稳定需要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另外生物医药企业在上市前一般都是经历多轮的PE机构的投资,因此一般而言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占比不会太高。

根据参考案例,以上市前的总股本为基数,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占比大部分都在10%以下,其中个别案例较高,如诺诚健华-U、迈威生物-U上市前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占比达到15%左右。

(五) 一般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or股权期权?

从授予方式上,根据参考案例的统计情况,采用限制性股权的居多。

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限制性股权在授予之后直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股东,员工能够享有股东权利,在激励效果上相较于期权而言更加直接。

(六) 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如何确定(定价依据)?

考虑到股权激励价格的公允性、激励对象的个税以及股份支付等多方面因素,参考案例已披露授予价格的案例中,如奥浦迈、首药控股-U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价格按照净资产的价格来设定;对于未盈利的企业,如迈威生物-U,则按照1元/股的价格授予。

(七)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权或者期权行权,是否设置考核指标以及如何设置?

为了达到激励效果,一般企业会考虑设置考核指标,对于授予限制性股权的,考核指标一般作为解除处分限制的依据,因此若股权激励计划设定处分限制直至上市之日的,一般未设置具体的考核条件;对于授予期权的,考核指标一般作为行权比例的依据。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的指标以及个人层面的指标,公司层面的指标多体现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而个人层面一般通过评定优秀、良好等方式来确定。

根据参考案例情况,部分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未设置具体的考核条件,如康为世纪、美好医疗、华大智造、奥浦迈、联影医疗;对于设置了考核条件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设计考核指标的时候可能有所区别对于已经实现规模化生产或者对外销售,有营业收入的企业,可以参考上述一般的方式来设定考核指标,如盟科药业-U(已于报告期最后一年产生营业收入)、和元生物;

但是对于部分处于研发阶段、尚未盈利的企业而言,以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作为考核指标在操作性上无法实现,而是通过公司研发层面实现各个阶段的milestone(里程碑目标)来作为考核指标,比如案例迈威生物-U于2018年3月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实施股权激励的部分指标为“(2)至少一个品种提交临床研究申请;(3)有1个品种至少完成成药性研究,且经过评估确认可进入临床前研究阶段”。

(八) 是否可以为员工提供借款?

一般股权激励计划中一般都是要求员工用于认购激励股权的资金为自有或者自筹资金,避免与公司预计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借款,保证股权上的清晰。但实践中不免部分员工基于资金能力限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借款,参考案例中美好医疗、益方生物-U存在实际控制人向激励员工提供借款的情况。

在发生借款的情况下,需要借款双方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并且明确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九) 关于服务期以及锁定期的安排如何设定?

在上市之前,关于服务期的设定,股权激励一方面为了起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另外一方面也为了绑定员工,因此对激励对象设置服务期的约定比较常规,根据参考案例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3-5年区间范围内。对于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服务期一般作为可行权条件之一;对于以限制性股权授予的,服务期类似于锁定期的含义。在笔者经办的不少股权激励项目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为了达到公司上市目标,对员工的激励股权在上市之前的锁定期设定为自授予之日至成功上市之日,此时没有上述意义上服务期的概念。

在上市之后,员工持股平台以及激励对象(作为直接或者间接股东)则根据在申请上市时依据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关于锁定期的规则要求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约束。关于员工持股平台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时的股份锁定承诺,大部分参考案例中员工持股平台均按照上市之日起3年(36个月)不得转让进行锁定。

(十) 股份支付如何计提?

从参考案例来看,大部分的案例中股权激励如涉及到服务期的约定,在股份支付一般进行了摊销计提,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进行了一次性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即激励股份的公允价格与员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需作为费用,在公司净利润额中予以扣除。

一般而言,股份支付费用的计提如果发生在报告期内,会对当期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尤其是公司在选择上市指标时采用的标准里面涉及净利润指标时,需要特别关注,股份支付金额的大小对上市的财务指标产生一定影响,而对于选择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不涉及净利润的,则影响较小。

对于采用涉及到净利润的指标的,企业在对股份支付的处理时,考虑到减少对报告期内净利润的影响,如果在报告期之前实施的股权激励的,会尽量争取的在报告期之前一次性计提或者摊销完毕,避免对报告期的净利润造成影响,对于报告期内实施的,根据服务期的设置来选择计提方式,整体规划报告期内各期净利润的数据。

三、结 语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已然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对于需要人才和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而言也毋庸置疑。根据笔者经办的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经验,可以明显感觉到一些在创业期间或者其起步阶段的公司,在留住人才以及吸引人才方面,因其资金实力并不雄厚,在薪资待遇的竞争上与其他已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这也直接导致在企业初期研发团队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对于初创企业,在高薪以及奖金并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保留和吸引人才,是重中之重的事项。在生物医药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设计以及实施方式上,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并根据自身所处细分领域的特点以及所处阶段的情况综合考虑,以达到最大的激励效果并符合IPO审核要求。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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