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个大雪团
6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埃夫特(688165.SH)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12,140,256.41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03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合同款项,会对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带来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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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诉讼结果法院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6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埃夫特(688165.SH)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12,140,256.41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03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合同款项,会对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带来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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