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子院
3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兴图新科(688081.SH)发布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货款事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201007612421861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8层
法定代表人程家明
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1087855129968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503、505
法定代表人孙伟力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合计21,688,172.8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计算,按应付款时间分别计算违约金,截止2022年3月15日违约金总额为1,786,008.05元);
(以上合计23,474,180.8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12份,该12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音视频网络设备一批,合同总额为21,688,172.83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被告)在12个月之内向乙方(原告)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且每个合同的货物到场后均经被告验收无误。202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武汉兴图合同还款计划》,确认欠付原告21,688,172.83元货款的事实并承诺分三期付款,但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原告多次就货款支付一事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1,688,172.83元,计提坏账准备10,841,858.56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应收货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货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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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子院
兴图新科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月18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兴图新科(688081.SH)发布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货款事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201007612421861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8层
法定代表人程家明
被告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用代码911101087855129968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503、505
法定代表人孙伟力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合计21,688,172.8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计算,按应付款时间分别计算违约金,截止2022年3月15日违约金总额为1,786,008.05元);
(以上合计23,474,180.8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12份,该12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音视频网络设备一批,合同总额为21,688,172.83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被告)在12个月之内向乙方(原告)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且每个合同的货物到场后均经被告验收无误。202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武汉兴图合同还款计划》,确认欠付原告21,688,172.83元货款的事实并承诺分三期付款,但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原告多次就货款支付一事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盛世光明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1,688,172.83元,计提坏账准备10,841,858.56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应收货款未能收回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货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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