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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干货】科创板IPO案例研习: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的清理!

  • 作者:键盘手
  • 2019-10-24 1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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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关于发行人的投资机构股东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科创板审核问答》要求: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来源:投行小兵 | 作者:王奇kimi

具体到热景生物(688068)案例。历史上,发行人曾与较多投资机构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特殊条款涉及公司治理、业绩保证、股权回购、上市前的股权转让、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分红与清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方面。上述特殊条款经历了“中止”——“终止”的清理过程。

【热景生物(688068)】

2019年3月31日在发行人向上交所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件之前,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等与投机机构签订的对赌协议均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了清理,相关特殊条款均已经被终止或中止执行。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为避免因前述附条件恢复的约定和安排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对相关对赌协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对赌协议均已彻底终止。

1

首次申报时,初步清理(与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签署的对赌协议)

与绿河嘉和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海达睿盈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浙江大健康签署的对赌协议、与高特佳睿安签署的对赌协议,主要内容与前述类似。

2

履约及清理情况(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相关对赌协议的履约及清理情况)

1、2016 年3 月31 日,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与林长青、周晶晶、周锌、陆其康、热景生物共同签署《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第五条公司治理“5.3 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时需要投资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修改为“……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须半数以上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形成决议”。

2、2019 年3 月22 日,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与林长青、陆其康、周晶晶、热景生物共同签署《特殊条款之中止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公司治理”条款中止执行;对于《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条款内容,各方确认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止执行。

自热景生物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或者其申请不被受理或者被否决之日起,被中止《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五条“公司治理”条款、《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应立即恢复法律效力,该等条款或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自始一直有效,为免疑义,该等权利的恢复行使免受权利中止期间对权利行使期限的影响。如果热景生物在境内 A 股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中止的《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公司治理”条款、《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再恢复法律效力。

与绿河嘉和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海达睿盈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浙江大健康签署的对赌协议、与高特佳睿安签署的对赌协议的解除,方式与前述类似。

3

审核阶段,彻底清理

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等与海达睿盈签署的上述补充协议中已终止有关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等与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绿河嘉和、浙江大健康、高特佳睿安及王海蛟签署的上述补充协议中,各方同意中止有关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但亦约定如出现发行人中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或者上市申请被否决,或者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等情形的,则该等投资人基于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享有的股东优先权自动恢复执行并视为自始有效,即投资人有权继续享有该等条款规定的股东优先权。

尽管上述包含投资人特别股东权利条款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被终止/中止执行,且发行人合格上市的,上述终止/中止执行的优先股东权利不会被恢复执行,但为避免因前述附条件恢复的约定和安排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对相关对赌协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6 月13 日,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与林长青、陆其康、周晶晶、热景生物共同签署《特殊条款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公司治理”条款终止执行;对于《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条款内容,各方确认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执行

与绿河嘉和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海达睿盈签署的对赌协议、与浙江大健康签署的对赌协议、与高特佳睿安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彻底解除,方式与前述类似。

结论:

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分别与相关投资人签署协议终止了股东特殊权利的附条件恢复的约定和安排,对赌协议均已彻底终止,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中的对赌协议、替代性利益安排,除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述的股东权利外,不存在特殊权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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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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