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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所连续两个月吃警示函 执业杭可科技项目存两大违规

  • 作者:南方人
  • 2020-04-13 1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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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天健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在执业浙江【杭可科技(68800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 证券代码688006)IPO审计项目(报告书天健审(2019)138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2018年12月,公司暂停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2018年底实际收款100万元,期后收款1500万元,合计1600万元,收款比例15%。你们于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披露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为“未发货,已收款30%”,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公司向比克动力共退回12笔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及金额11,692.7万元。你们了解到上述事实,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在《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天健会计所已连续两个月收到警示函。3月6日,天健会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张云鹤、李雯宇因在执业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 证券代码832485)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3宗违规而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件、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件;

  (三)注册申请件或者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丽、金东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PO审计项目(报告书天健审(2019)138号)进行了专项检。经,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2018年12月,公司暂停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2018年底实际收款100万元,期后收款1500万元,合计1600万元,收款比例15%。你们于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披露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为“未发货,已收款30%”,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公司向比克动力共退回12笔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及金额11,692.7万元。你们了解到上述事实,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在《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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