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勃望远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688005)、股吧】或公司 证券代码688005)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中国证监会发现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息真实、准确、完整。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息披露规则是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件、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件;
(三)注册申请件或者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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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勃望远
容百科技招股书披违规遭监管 被罚1年内不得发行证券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688005)、股吧】或公司 证券代码688005)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中国证监会发现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息真实、准确、完整。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息披露规则是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件、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件;
(三)注册申请件或者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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