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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丨永安行因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被监管警示

  • 作者:隨風
  • 2019-01-29 18: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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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日常监管关注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将与顾泰来的专利诉讼作为重大诉讼事项披露,并于201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上述诉讼已经结案。

     经核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概述,亦未提供2018年1月3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询索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息披露义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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