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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作者:随便逛逛
  • 2019-01-29 17: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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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关注到你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将与顾泰来的专利诉讼作为重大诉讼事项披露,并于 2018 年1 月 3 日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上述诉讼已经结案。

经核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概述,亦未提供 2018 年 1 月 3 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询索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息披露义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诉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息披露质量,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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