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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关注到你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将与顾泰来的专利诉讼作为重大诉讼事项披露,并于 2018 年1 月 3 日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上述诉讼已经结案。
经核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概述,亦未提供 2018 年 1 月 3 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询索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息披露义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诉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息披露质量,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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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关注到你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将与顾泰来的专利诉讼作为重大诉讼事项披露,并于 2018 年1 月 3 日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上述诉讼已经结案。
经核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概述,亦未提供 2018 年 1 月 3 日《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询索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息披露义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诉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息披露质量,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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