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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中小市值】315名电子烟后,中烟产业链服务商受益行业规范!—新型烟草深度研究之七

  • 作者:学渣代言人
  • 2019-04-02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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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们团队继去年2月起发布多篇产业深度和公司研究,底部推荐新型烟草板块,今年3.15后及时联合产业专家和上市公司召开电话会议,并多次举办新型烟草专题沙龙,持续跟踪产业动态和政策走向!此次,我们针对市场关心的政策问题发布深度跟踪报告,与投资者一起挖掘新型烟草产业链机会!

核心观

行业现状:外部环境倒逼政策革新

1)国际—新型烟草制品持续火热。根据欧睿国际数据,2018年全球新型烟草市场规模达到255亿美金,同比增长约50%;其中以“IQOS”和“JUUL”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制品和封闭式小烟品类的增速分别高达193%和239%。以日本市场为例,加热不燃烧设备保有率超过40%,新型烟草时代已然成型。

2)国内—走私违法与产品乱象事件层出不穷,倒逼制度革新。2018年海关缉私部门共侦办加热不燃烧走私案件70起,案值5.4亿元;烟草部门共立案 557 起,获加热不燃烧烟 22万条;走私案件的频发反映了部分国内消费者对加热不燃烧烟草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今年315晚会名电子烟行业乱象,也反映了国内市场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监管待完善的阶段。

中烟体系如何应对?

中烟在新型烟草领域已经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布局,我们认为其主要采取的应对策略路径是:产品研发->海外试水->严打走私+加速出口->回归并逐步放开国内市场。目前中烟体系中的6个省级中烟公司已经研发出新型烟草产品并在海外市场进行试水;与此同时,【中烟国际】于2018年5月开始运作新型烟草出口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烟草“走出去”战略。

新型烟草行业如何监管?谁来监管?进度如何?

目前仅有加热不燃烧制品的烟弹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管,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设备暂无明确监管条令。我们认为未来加热不燃烧制品和电子烟产品均将大概率归属中烟体系管辖,通过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通知和国家标准计划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监管进程已处于对新型烟草分类的标准化和程序的细化方面,其中电子烟国家标准相关计划正处于批准阶段。

政策及监管明确后对产业链影响何在?

1雾化式电子烟:提升行业准入门槛,由小众消费品向大众快消品转型。随着电子烟相关监管条例出台,行业准入门槛将大幅提高,研发能力突出、渠道优势明显的厂商有望获得更多市场份额。随着相应规范明确,消费者对于该类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将更成熟,电子烟有望成为大众快消品。

2)加热不燃烧制品:类牌照业务,利好烟草供应链服务商。随着相关政策的确立,我们认为只有取得相应生产资质要求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准协助中烟进行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相关供应链服务。而目前已经与中烟公司有合作历史或共同研发布局的烟草供应链企业,或将在政策放开后获得先发优势

投资建议:

我们认为在新型烟草相关政策及法规确立后,已经与中烟体系进行过数十年合作的产业链服务商有望继续在新型烟草领域为中烟服务,与中烟一起分享新型烟草蓝海市场!

重关注劲嘉股份(002191)股吧(携手云南中烟、小米生态链卡位新型烟草主渠道)、集友股份(603429)股吧(布局新型烟草研发及产业化)

建议关注顺灏股份(烟弹烟具布局双管齐下)、东风股份(参股布局新型烟草制品)、华宝股份(烟用香精龙头)、华宝国际(烟用香精及新型烟草料布局领先)、中国香精香料(收购国际电子烟厂商吉瑞)

风险提示:新型烟草政策风险;并购重组风险;销售不及预期

章正

1. 行业现状:外部环境倒逼政策革新

1.1. 国际市场:新型烟草制品持续火热

全球:根据欧睿国际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新型烟草市场规模达到180亿美金,同比增长51%:受益于加热不燃烧品类和封闭式小烟品类的高速发展,市场增速进一步提高14pct(2016年全球新型烟草市场同比增速为37%),其中以“JUUL”为代表的封闭式小烟2017年市场规模约18亿美金,同比增速达到239%;以“IQOS”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制品2017年市场规模超过60亿美金,同比增长193%。从以上全球数据我们可以到,新型烟草作为传统烟草的补充产品,近年来已快速得到消费者(包括烟民及非烟民)的认可和购买,发展势头迅猛。

以日本为例:加热不燃烧设备保有率超过40%,新型烟草时代已然成型。根据菲莫国际对日本市场的连续统计发现,截止2018年11月底,日本市场拥有新型烟草设备(IQOS,Glo,Ploom TECH)的烟民比例已达到45.6%,相较于2015年12月的4.3%,在3年不到的时间内新型烟草用户数量飙升近10倍(假设烟民群体基数不变);同时,菲莫国际对烟民是否在购买后有持续使用新型烟草产品进行调发现,过去一周内消费过新型烟草产品(IQOS,Glo,Ploom TECH)的烟民数量占比快速上升,由2015年12月的3.1%上升至2018年11月的40.5%。不论是新型烟草设备的保有率或者过去一周内试用过新型烟草的烟民占比,2组数据都展现出日本烟民对于新型烟草这类产品的认知度持续提升,同时目前来近一半的烟民都已经试用过或购买过新型烟草产品,我们认为新型时代已然到来!

1.2. 国内市场:走私违法与产品乱象事件层出不穷

近一年多来,国内新型烟草负面事件频发,其中加热不燃烧烟弹的走私和电子烟烟油的产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1.2.1. 加热不燃烧烟弹境外走私屡禁不止

加热不燃烧烟弹在国内暂未放开销售。国际市场上加热不燃烧制品的火热也带动了国内消费者的热情,然而国内消费者仅可购买到传统卷烟和部分口感近似加热不燃烧烟草的电子烟产品,因此有消费者通过国外非法渠道自主获取。消费者的这一需求直接刺激了各类走私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走私烟弹带来的高利润吸引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涉案物品多为国际知名品牌的加热不燃烧烟弹,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呈现频次高、案值大、地域广的特征。根据海关总署新闻,为打走私案,海关会同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开展打加热不燃烧卷烟走私和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并加大对重地区边境口岸和国际航班的督导。2018年,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加热不燃烧卷烟走私犯罪案件70起,案值5.4亿元,扣涉嫌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63188条,证涉嫌走私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47万余条;烟草部门共立案 557 起,获加热不燃烧卷烟 22万条。同时通过在新疆区霍尔果斯、黑龙江黑河、绥芬河、深圳、北京等进出境口岸分别通过设立电子警示牌、加大对旅检通关、国际快件的验等措施,遏制走私“烟弹”违法犯罪活动。

走私行为组织呈现复杂化趋势,在严厉执法下仍时有发生。根据海关总署新闻,为逃避进出境监管规定,走私分子在境外批量囤积“烟弹”后,化整为零伪报为免证免税物品快递给国内批发买家,后者再分销给国内下家;或者委托“水客”利用“蚂蚁搬家”方式,从进出境口岸、边境夹带走私进境,再化零为整交付国内买家。2019年仅过3月,新进涉案金额已达数亿元。

我们认为,走私案件的频发反映了一部分国内消费者对加热不燃烧烟草这种新型烟草产品的购买和消费需求。从走私品多为加热不燃烧烟草烟弹这个情况来,显然一部分消费者在购得烟具获取加热不燃烧烟草的初次体验后,仍然希望能够持续获得替换用烟弹,以便使这种体验能够继续满足。

1.2.2. 电子烟被3·15名,质量安全令人担忧

电子烟行业乱象引起消协重视。2019年3·15晚会的电子烟调主题以“吸电子烟真的健康吗?”为开篇,对电子烟从多个维度进行调,得出以下结论:1)尼古丁是诱导成瘾的物质,提高了非吸烟青年转换为吸烟者的概率;2)市面上的电子烟烟液存在标识不规范现象,易误导消费者,包括单位有误或含量偏差;3)抽样的电子烟烟液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甲醛、丙二醇、甘油等气化成份,若过量吸入,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电子烟烟液(烟油)标识不清、含量有误,易误导消费者。根据3·15晚会展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八种电子烟烟液,送到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和全球控烟协会认证的实验室,实验人员用甲醇将烟液稀释后检测,发现1)烟液尼古丁值标识不规范。例如一瓶60毫升的烟液标注含量6毫克,只有含量数值没有表达单位,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60毫升烟液中只含有6毫克尼古丁,而这瓶烟液的实际尼古丁含量高达360毫克;2)烟液虽然标识规范,但是实际尼古丁含量比标志尼古丁含量高出许多倍。尼古丁含量标志不实或模糊,可能使消费者过量吸入尼古丁。

我们认为,有质量风险的电子烟在市场上尚余存活空间,反映了该市场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监管待完善的阶段。从此现象已引起315关注来,说明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电子烟产品暂无强制标准,在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了隐患的同时,也使生产厂家对产品安全边界较难把控,给行业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完善的政策将为新型烟草制品及配套设备的生产商、经销商指引明确的权责范围,使其在新型烟草各品类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有法可依,在此前提条件下,国内新型烟草市场有望驶入良性发展赛道。


2. 中烟体系如何应对?

中烟在新型烟草领域已经进行较为广泛和深入的布局,我们认为其主要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产品研发->海外试水->严打走私+加速出口->回归并逐步放开国内市场。在国内,中烟体系中的多个省级中烟公司已经研发出新型烟草产品并在海外市场进行试水;与此同时,中烟系统中的【中烟国际】于2018年5月开始运作新型烟草出口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烟草“走出去”。

2.1. 产品研发:多个省级中烟公司推出新型烟草产品

多个省级中烟在新型烟草的研发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目前有四川中烟、云南中烟、湖北中烟等多个中烟公司在新型烟草产品研发方面实现突破,推出了成熟的产品,涉及加热不燃烧产品、雾化电子烟、口含烟等多种形式。

四川中烟推出“宽窄•功夫”新型烟草品牌,是我国行业内第一家实现规模生产并出口加热不燃烧卷烟的企业。“宽窄•功夫”由公司子公司四川三联内成立的“四川中烟新型烟草制品中心”研制。该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刀片式中心加热、设备一体充电加热的方式,设备充满电后可以提供10支烟使用的续航能力。每次启动加热,设备工作时长3分30秒,可供15口左右抽吸,与正常一支烟抽吸口数相当。配套烟弹为“宽窄子弹头”。

云南中烟推出低温加热不燃烧卷烟产品MC云南中烟历时五年开发的低温加热不燃烧卷烟产品“MC”,意为My Cigarette My Choice。产品由云南中烟技术中心自主研发,烟支部分由红塔集团生产,烟具由云烟国际下属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与此同时,云南中烟还研发并推出了超细支电子烟、大功率电子烟、低温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卷烟产品。

广东中烟推出新型烟草制品MU+、ING。广东中烟是行业内第三家推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企业。新型烟草制品MU+、ING是公司历时五年研发,于2018年7月成功在老挝上市的首套产品,分别为两款加热器具,烟弹有中式陈皮和薄荷口味。该产品所用技术解决了目前发烟介质料来源单一的问题,提高了产品感官质量稳定性。

湖北中烟推出加热不燃烧烟具MOK和烟弹COO。早在2017年11月,湖北中烟与三纤技术中心开展在烟用过滤材料方面的合作,此醋纤嘴棒与加热不燃烧制品有关。公司推出的加热不燃烧产品由“MOK”加热设备和烟弹“COO”组成。经过约7年时间的研发和投入,湖北中烟“MOK”加热设备在针式加热、按压取烟、降温段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获得相关专利159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首发上市的烟弹COO与烟具MOK匹配,有味、全味、薄荷等3款口味,适应不同消费需求。2018年11月,湖北中烟成立了国内首家新型烟草制品旗舰店——MOK官方旗舰店,位于武汉中山大道南洋大楼。

湖南中烟推出超声雾化电子烟Usonicig。湖南中烟成立新型烟草制品研究所,携手深圳湘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超声雾化技术,绕开电子烟传统雾化专利垄断。超声雾化电子烟Usonicig是由公司子公司湖南中烟技术研发中心和深圳湘元科技有限公司历经三年共同研发的。共计申请国内外专利242件,其中国际专利37件。该产品应用的超声雾化技术绕开了国际主流的传统加热雾化技术电子烟的专利,不必受制于国际巨头在同类产品上的专利约束。

此外,安徽中烟建立新型烟草联合工程中心,开展电子烟烟液、加热器、雾化器、烟具材料的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加热不燃烧卷烟以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研究与应用;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推出“金鹿”口含烟、“FIRAVO”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2.2. 海外试销:中烟产品登陆海外市场

中烟推出的新型烟草产品已有多款走出国门,在海外市场进行“试水”销售

上海新型烟草研究院(上海中烟)于2016年8月将“FIRAVO”电子烟产品以品牌授权生产的方式,在美国纽约及洛杉矶上市销售。2017年11月公司的“金鹿”口含烟在海外投放,主要销往菲律宾、日上免税店。

四川中烟的宽窄功夫于2017年10月13日登陆韩国,在大田市的公园内展开了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市场测试活动;2017年11月,公司与韩国YM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加热不燃烧制品出口合同,双方将以新型烟草制品为载体大力加强技术、产品和市场合作。

湖南中烟的超声雾化电子烟Usonicig于2017年12月向英国客户交付第一批定单(300套产品,1200个雾化器)。

云南中烟于2018年年初成立了专门负责新型烟草的团队,专注市场扩展,目标市场为柬埔寨、乌克兰、俄罗斯、日本和加拿大等具有新型烟草需求较高、政策环境较宽松等利好产品销售因素的国家。

广东中烟的新型烟草制品MU+、ING于2018年7月成功在老挝上市的首套产品,此次海外销售借助了公司旗下澳门金叶和柬埔寨威尼顿公司位于海外市场的便利,为公司今后在境外的生产与销售新型烟草产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湖北中烟于2018年11月7日在韩国市场正式上市发布旗下新型烟草制品MOK,此次发布会采取中韩两地实时同步连线的方式,国内发布会现场展示了“MOK”加热设备和烟弹“COO”,并请技术专家进行了产品解读和器具使用培训。

2.3. 加速出口:中烟国际新增加新型烟草出口业务

一方面,我国限制新型烟草进口,严厉打新型烟草走私。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并下发严格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

另一方面,中烟通过直属公司【中烟国际】加速新型烟草的出口。中烟国际独家运营烟叶类产品进口业务、烟叶类产品出口业务、卷烟出口业务、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四项业务。其中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是中烟国际(香港)的新开业务,于2018年5月开始运作。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指公司独家经营的将自中国烟草总公司集团采购的新型烟草制品销售至全球(中国除外)客户的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该业务所涉产品主要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在业务流程上,公司首先与新型烟草制品制造商签订采购协议,以采购新型烟草制品,并根据销售协议将新型烟草制品出售给零售商。

目前仅两家供货商,公司新近签订独家经营及长期供货框架协议。公司从工业公司直接采购新型烟草制品。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有两个供货商,均为工业公司及关联方。截至2018年12月18日,公司已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旗下的各家相关实体订立新型烟草制品出口独家经营及长期供货框架协议《新型烟草制品出口框架协议》,该协议载列关于作为公司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一部分而由公司向前述关连人士采购新型烟草制品之具体条款与条件。

已获3家客户,目前主要在亚洲。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已与三大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均为贸易公司。目前,公司的出口国家及地区主要位于亚洲,如韩国。在定价方面,公司通过与国际市场上的潜在第三方客户联系,并通过公平磋商就销售条款(包括销售价格)达成协议,再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旗下的相关新型烟草制品制造实体就采购条款(包括采购价格)进行公平谈判。公司从中国烟草总公司旗下相关实体采购新型烟草制品的价格是通过从销售价格中减去至少1%的利润率而厘定。

新开海外业务,业绩初有小成。目前烟叶类产品进口为中烟国际(香港)的第一大主营业务,其次为烟叶类产品出口业务与卷烟出口业务,分别占16.7%与8.5%,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于2018年5月开始,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新型烟草制品出口业务已贡献185.5万港元营收,体现出该业务良好的发展势头。该收入100%来自上述对三个客户的销售额,其中最大客户的销售额为140万港元,占该业务总收入的77.4%。

综上,从中烟目前已经取得的研发成果和推广进程来,我们认为目前正处在“试水+严打走私”的阶段,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落地、产品及技术逐步成熟,我国新型烟草产业(主要指加热不燃烧制品)放开指日可待!

3. 新型烟草行业如何监管?谁来监管?

3.1. 现有相关政策及监管措施

目前,针对加热不燃烧制品和雾化式电子烟产品,我国对新型烟草的监管已覆盖如下方面:

1)加热不燃烧烟草:由烟弹和烟具两部分组成,其中烟弹被明确划归属于烟草制品,生产与流通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管。

烟弹填充物具有卷烟特质,受到专卖法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加热不燃烧烟草的使用需要由器具和替用烟弹共同完成,其中,替用烟弹中的填充物属于“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料加工制成的丝状”物,因此本质上属于卷烟。2017年5月,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了《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发布了《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不可销售相关烟弹产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上对一则名为《我有烟草证,为何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网上咨询,该零售户想要销售加热不燃烧烟弹。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烟草专卖局答复:2017年6月,国家局下发严格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非烟草公司提供的货源,所以即便是持证零售户,目前也不能上柜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

2)电子烟:由烟油和其它电子零部件组成,其烟油分为含尼古丁烟油与不含尼古丁烟油。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于8月30日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通告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并指出三:一、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存在重大健康安全风险;二、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三、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3)部分地区对新型烟草有着不同程度的监管限制。

香港:宣布全面禁止销售电子烟和其他新型烟草产品。2018年10月10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布《施政报告》,报告第六条提议全面禁止电子烟及其它新型烟草。林郑月娥宣布,为保障市民健康,特区政府将提出法例修订建议,禁止入口、制造、销售、分发及宣传电子烟及其他新型吸烟产品。

杭州:在禁止吸烟场所也禁止吸电子烟。2019年1月1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扩大条例适用范围;2)严格规定控制吸烟场所;3)确立多部门控烟执法模式;4)加强控制吸烟措施和行政处罚力度。该《条例》明确了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因此禁止吸烟场所不仅禁止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3.2. 未来谁来管?如何管?

根据对公开资料进行整理,我们认为国内新型烟草市场将大概率划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体系,具体来:

根据201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的通知》(国烟法〔2018〕104号),我们发现,监管的进程已处于对新型烟草分类的标准化和程序的细化上。《通知》指出,深化新型烟草制品创新改革的三方向中的第一个就是推进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政策法规研究。从政策法规方面,加强研究新型烟草制品的分类管理措施。对纳入专卖监管范畴的新型烟草制品,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市场监管、鉴别检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的市场分析和监管模式研究,协调配合立法部门制定有效的监管政策和可行措施。

而在2018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官网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中,我们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清晰地表明了其态度。《答复》中,在“关于将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的问题”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答复为:“我局完全赞同将加热不燃烧卷烟、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关于加热不燃烧卷烟。由于其烟支部分以烟丝为主要料,由卷烟纸等辅料包裹而成,加热后可产生烟气供抽吸或鼻吸,完全具备传统卷烟的基本属性,因此,本质上就是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卷烟,应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目前,我局已对市场上出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提出了明确监管意见,并要求各执法单位按照传统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市场处工作。关于电子烟。我局认为,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虽然与传统卷烟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同样以烟碱为主要消费成分并具有成瘾性和健康风险。因此,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目前,我局正积极推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监管立法工作并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指示。下一步,我局将密切跟进电子烟监管立法的后续进展情况,希望及时推动有关立法或政策的早日出台。”

具体到对新型烟草主要品类的监管:

3.2.1. 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

对其烟弹部分的监管定义已基本明确,但对用于抽吸烟弹的烟具尚无监管政策。由于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烟弹具有卷烟属性,已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监管,2017年5月下发的《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此种烟弹的属性,后在2018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18〕123号】中的解释已经十分清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然而,对于抽吸此种烟弹的烟具,目前烟草相关政策尚未有明确分类。

3.2.2. 雾化式电子烟类产品

关于属性定位,政策已进入积极研究阶段。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局长郑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电子烟产业监督管理,促进电子烟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建议认为,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尽快明确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搭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烟管制框架。建议由国务院组织制定颁布加强电子烟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时对含有尼古丁或烟草提取物的电子烟进行监督管理。对此,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9月给出答复,中烟局已在积极研究制定加强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可行性方案,并将在相关职权范围内,努力加快推动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希望尽早结束当前电子烟市场“无标准”“无监管”“无秩序”的现状。同时,对于电子烟产品的广告宣传问题也在落实中。

关于质量安全,电子烟国家标准已有相关计划处于批准阶段。根据全国标准息公共服务平台息显示,目前,电子烟相关的国家标准计划分别有《电子烟》(计划号20171624-Q-456)和《电子烟液 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计划号20172264-T-456),前者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者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截至2019年3月27日,两项计划的项目进展均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阶段,现已处于批准阶段,尚未进入发布阶段。两项计划的主管部门均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归口单位及执行单位均为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则由中烟旗下研究院、研究中心、工业公司等单位组成。

对电子烟产品的标准制定及理由彰显中烟对电子烟进行监管的坚定决心。《电子烟》国家标准涉及产品包括预填充的电子烟、注油式电子烟、电子烟的配套烟油、电子烟的零部件(电池、适配器、雾化芯、转换头、烟嘴等),标准涉及烟液、器具、释放物、包装标识、贮藏及运输5大部分。标准计划给出的强制理由提及:“中国是电子烟第一生产大国,国内电子烟的销售数量在逐年增加,但现今电子烟的监管处于“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无安全评估”的“三无”状态。若无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电子烟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产生直接的威胁,因此本标准理应强制执行。


4. 政策及监管明确后对产业链影响何在?

4.1. 雾化式电子烟产业链:提升行业准入门槛,由小众消费品向大众快消品转型

目前国内雾化式电子烟产业链整体呈现“小、散、乱”的竞争格局,厂商以出口代工为主要经营模式,仅有少数龙头企业的研发及技术优势较为明显。我们认为,随着关于电子烟相关的政策及监管条例出台,届时行业准入门槛将大幅提高,不符合资质的厂商将逐步被市场淘汰,研发能力及设计能力突出的厂商将有望获得更多市场份额。同时,目前来,电子烟仍是小众消费品,主流消费品对于该产品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届时随着相应规范的明确,消费者对于该类产品的认知将更为成熟,电子烟有望成为大众快消品之一。

具体到不同层面,我们认为政策确立可能对电子烟产业链带来的影响如下表所列:

4.2. 加热不燃烧产业链:类牌照业务,利好烟草供应链服务商

针对加热不燃烧产业链,目前大多数参与者为有传统卷烟供应链服务商,协助各省级中烟公司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拓展;正如前我们所提到的,已研发出成品的国内加热不燃烧制品大部分已出口试水为主,尚未在国内销售,因此加热不燃烧产品目前暂未为相关企业带可观收入及利润增量。但随着相关政策及条例的推出,我们认为,届时只有取得相应生产及资质要求的企业,才可获准协助中烟进行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相关供应链服务。而目前已经与中烟公司有合作历史或共同研发布局的烟草供应链企业,或将在政策放开后获得先发及技术优势。

具体到不同层面,我们认为政策确立可能对加热不燃烧产业链带来的影响如下表所列:


5. 投资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随着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相关监管政策的明确和推出,当前行业存在的走私违法事件、产品安全问题等都将逐步得到解决和改善;国内新型烟草制品将大概率列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届时也将明确相关生产经营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小、散、乱、差”的参与者将逐步被市场所淘汰,行业准入门槛将大幅提高;而在这一过程中,已经与中烟体系进行过数十年合作的产业链服务商有望继续在新型烟草领域为中烟服务,与中烟一起分享新型烟草蓝海市场!

我们建议投资者关注在新型烟草领域已进行积极布局的烟草供应链服务商:

重关注:劲嘉股份(携手云南中烟、小米生态链卡位新型烟草主渠道)、集友股份(布局新型烟草研发及产业化)

建议关注:顺灏股份(烟弹烟具布局双管齐下)、东风股份(参股布局新型烟草制品)、华宝股份(烟用香精龙头)、华宝国际(烟用香精及新型烟草料布局领先)、中国香精香料(收购国际电子烟厂商吉瑞)

注:中报告节选自天风证券研究所已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相关风险提示等详见完整版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315名电子烟后,中烟产业链服务商受益行业规范!—新型烟草深度研究之七》

对外发布时间 2019年4月1日

报告发布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报告分析师 吴 立 SAC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7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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