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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作者:日照江南岸
  • 2020-01-16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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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2020-00295

分类:众公司监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日期: 2020年01月13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号: 〔2020〕7号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尔顿环保)主办券商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现场检,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对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尽职调过程中,未就固定资产及折旧等相关情况询问普尔顿环保会计人员。

(二)未实施询问普尔顿环保税务负责人的尽职调工作,对发生在尽职调期间的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补缴增值税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三)在普尔顿环保应收类、应付类款项的尽职调过程中,未访谈普尔顿环保的客户和供应商,对于2014年的各类款项,未取得并核对会计师审计询证函回函,抽的2014年度应收、应付类款项的客户数量及金额比例均不高。

(四)在核实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未询问公司会计人员,对实物出资情况未询问资产评估机构。

(五)在普尔顿环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面临终止挂牌风险期间,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2016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在普尔顿环保被终止挂牌后,未能派员参加普尔顿环保审议《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有效督促普尔顿环保做好投资者(股东)沟通工作。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书面说明、工作底稿资料及有关人员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持续督导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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