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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 1
2014年11月5日,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为李昭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得分为130分,等级为平衡型。2015年6月2日,李昭在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处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汇添富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购买嘉实医疗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7年8月12日,李昭赎回汇添富基金,赎回金额259233.07元,2017年8月15日,李昭赎回嘉实医疗基金,赎回金额338543.98元。两支基金赎回金额合计597777.05元,李昭本金损失合计402222.95元。
李昭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赔偿我本金损失402222.95元;2、请求判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赔偿我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以259233.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以338543.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赔偿款之日,以40222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负担。
本案争议焦主要为两项1.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2.如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以李昭的本金损失金额402222.95元为限。本院根据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承担责任比例为70%,即赔偿李昭损失金额281556元。李昭购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其要求利息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 投资有风险、出钱须谨慎!在银行、证券等地方买卖基金等理财产品应当考虑周全。
第一、本案中,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工作人员在经过李昭认可并帮助其于自助机具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对于案涉基金风险等级高于李昭在该行的风险评估等级,是否继续购买行为的操作确认,该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据审慎性则对李昭进行了提示和告知并最终得到李昭的确认。因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环节存在瑕疵,进而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未能尽到合理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李昭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与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上述瑕疵操作存在关联性,故对于李昭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根据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认定李昭对于购买基金产品是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于自助机具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产品时,对于操作过程疏于进行关注与监督,对于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亦存有过失。
第三,李昭自述在持有案涉基金期间发现自己购买的上述基金发生亏损时,其曾找到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进行交涉,同时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但李昭并未采取赎回等及时止损措施,而是选择听从德胜科技园支行工作人员建议继续等待至所购基金赎回,致使其所购案涉基金亏损进一步扩大。对此本院认为,在已经明知风险存在的事实基础上,李昭依然选择继续等待直至所购基金赎回,导致其损失继续扩大,对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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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商银行的子公司有:28个,分别是详情>>
答: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详情>>
答:工商银行的注册资金是:3564.06亿详情>>
答:2020-06-30详情>>
答:工商银行上市时间为:2006-10-27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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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怎么办?可否起诉?
案列 1
2014年11月5日,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为李昭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得分为130分,等级为平衡型。2015年6月2日,李昭在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处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汇添富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购买嘉实医疗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7年8月12日,李昭赎回汇添富基金,赎回金额259233.07元,2017年8月15日,李昭赎回嘉实医疗基金,赎回金额338543.98元。两支基金赎回金额合计597777.05元,李昭本金损失合计402222.95元。
李昭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赔偿我本金损失402222.95元;2、请求判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赔偿我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以259233.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以338543.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赔偿款之日,以40222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负担。
本案争议焦主要为两项1.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2.如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以李昭的本金损失金额402222.95元为限。本院根据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承担责任比例为70%,即赔偿李昭损失金额281556元。李昭购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其要求利息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 投资有风险、出钱须谨慎!在银行、证券等地方买卖基金等理财产品应当考虑周全。
第一、本案中,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工作人员在经过李昭认可并帮助其于自助机具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对于案涉基金风险等级高于李昭在该行的风险评估等级,是否继续购买行为的操作确认,该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据审慎性则对李昭进行了提示和告知并最终得到李昭的确认。因此,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环节存在瑕疵,进而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未能尽到合理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李昭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与确定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上述瑕疵操作存在关联性,故对于李昭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根据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认定李昭对于购买基金产品是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于自助机具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产品时,对于操作过程疏于进行关注与监督,对于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亦存有过失。
第三,李昭自述在持有案涉基金期间发现自己购买的上述基金发生亏损时,其曾找到工行德胜科技园支行进行交涉,同时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但李昭并未采取赎回等及时止损措施,而是选择听从德胜科技园支行工作人员建议继续等待至所购基金赎回,致使其所购案涉基金亏损进一步扩大。对此本院认为,在已经明知风险存在的事实基础上,李昭依然选择继续等待直至所购基金赎回,导致其损失继续扩大,对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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