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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落户后离任,被追讨16万赔偿金 法院判了!

  • 作者:发达的大树
  • 2023-04-12 2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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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又有券商因追讨员工赔偿金登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吴某于2018年6月入职银河证券,双方约定由公司提供留学生落户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吴某方则承诺进京五年内不离任。不过,吴某在落户两年后因个人原因离职,银河证券将吴某告上法庭,追讨超16万元赔偿金。近年来,因落户引起的员工与券商间的劳动仲裁时有发生。有律师提示,违约金及赔偿金概念需要区分,对券商行业而言,员工落户后离职对“老东家”损失较大,因此员工可能背负更多赔偿风险,需要员工权衡利弊,坚守诚原则。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日员工被判赔16.26万元

近日,又有券商与昔日员工对簿公堂,此次涉及银河证券与其前分析师吴某的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吴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银河证券,担任研究院研究员,于2019年11月落户北京,并于2021年8月因个人原因离职。

银河证券主张,吴某入职之初申请留学生落户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承诺自其户口进京五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公司留学生户口名额损失25万元,按其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银河证券认为,现吴某未完成承诺,应自其落户之日起,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赔偿金,银河证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通知吴某支付赔偿金,但吴某均未履行。

2022年3月10日,银河证券以吴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吴某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金16.41万元。2022年7月5日,丰台仲裁委裁决吴某向银河证券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金16.26万元。吴某方面则以其因工作压力大、已罹患中度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为由再次上诉,表示其没有骗取京籍户口的恶意,没有违反诚实用原则,没有负担赔偿金的能力。不过,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并指出,考虑吴某离职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的普遍认知的现状,判决吴某赔偿银河证券损失,并无不当。

同时,上述案件中法院方还提及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辞职可能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对此,中泰资本董事王冬伟指出,京籍户口对于券商引进人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券商在引进人才落户时,通常会设置违约规定,如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主动离职、不得擅自转岗、不得披露公司机密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券商通常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合理的规定应该是合法、公平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违约金、赔偿金概念要分清

事实上,上述情况并不少见。2022年1月,裁判文书网也公布了一则有关劳动争议的二审判决书,涉事双方为达证券与前员工冯某。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冯某入职达证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又于同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就达证券为冯某解决北京常住户口等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中表示,冯某在达证券的服务期为五年,自落户申请获批之日起到满五年止,若违反,应当赔偿达证券损失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冯某向达证券赔偿损失12万元。

无独有偶,2020年,达证券与员工一则纠纷案件同样涉及京籍户口。公开息显示,彼时员工仝某直指“老东家”强制索要违约金,并称达证券表示“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要求达证券返还其已支付的违约金7.65万元。不过,一审法院认为仝某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欣表示,因落户引起的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仲裁很常见,不仅局限于券商。但对券商而言,员工跳槽后工资待遇可能很高,对于“老东家”的损失可能更大,因此历次司法实践中券商赔偿金额基本高于用人单位。

在张欣看来,“离职违约金”效力也引发多方争议,在这方面违约金及赔偿金概念需要区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涉及赔偿金则予以支持。不过,实际上用人单位不能事先约定赔偿金额度,提前设置的额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无效的。

张欣表示,通常情况下,券商会与员工额外签订《落户协议书》明确工作期限,员工在这一方面话语权并不大。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司法实践比较看重诚实用原则,因此也需要员工权衡利弊,坚守诚原则。

王冬伟也提示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求职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违约条款,确保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约定。对于券商的违约规定,要认真了解并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能够理解和接受相关规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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